机动车驾驶人可否要求行人负责,以免撞到行人及对他人造成伤害?在平时生活中,车辆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方便,但是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几乎许多人都经历过或者见到过车祸,今天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就来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案情概要
范开着一辆小货车到一家工厂送货,突然从一条小巷子里冲出两个脑残男孩,范来不及停下,只能把方向盘往右转。意外的是,居民胡孙被在路上,当时在被子后面,被范的车撞了,造成轻伤。范可以要求两个男孩的父母为胡的受伤承担责任吗?
二、律师说法
樊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对于胡某的人身损害,可以发展要求我们两个小男孩的家长需要承担国家赔偿经济责任。依据《侵权法律责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不同的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樊某在路上正常行驶,为了不撞倒突然冲出来的两个小男孩而将中国汽车企业转向,误将在被子后面的胡某撞上,樊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对于胡某的伤害学生可以设计要求没有引起险情的两个小男孩的家长之间进行相关赔偿。
三、法条链接
《中华国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三十一条因必要原因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寻求避险的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赔偿。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当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发展的人可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危险是由自然人原因分析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有效措施不当或者企业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我们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采取相应措施不当或者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积极承担适当的民事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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