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程序是怎么样的?深圳市交通律师为您解答。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确认书
应当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
义务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期限和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自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造成人员伤害的,自治疗结束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的,自确定之日起。
四、交通事故调解参与者
交通事故调解参与者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主或经理;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其他有必要参与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时,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交警主持调解
调解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除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外,调解时间应提前公布。
六、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程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按损害赔偿纠纷: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教育当事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分担的金额。
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维护费用。折扣赔偿费用按评估机构的实际价值或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七、交通事故调解书
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各方签字并送交各方。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介及损失;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结束日期。
赔偿金由当事人自行移交。当事人要求交警转让的,交警可以转让并附在调解书上。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各方制作调解终止书,并说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调解结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参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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