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死于一场交通事故。不是近亲属的侄子和女儿能得到赔偿吗?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保险金23万元。下面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这场案件,希望这场案件可以然您清楚保险受益人的关系。
2019年6月5日,原告赵某驾驶其妻子郑某名下的小型企业普通客车,行至内乡大桥乡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周某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周某抢救无效或者死亡。事故风险发生后,经交警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双方负此事故具有同等重要责任。赵某为了能够及时得到安抚死者家属,通过交警队与死者家属可以达成合作协议,赔偿死者周某4个侄子女教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
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交通、商业和机动车损坏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 由于被告和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被告告诉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赵某将向死者的四个侄女支付二十三万元赔偿金,但这四人并非法律规定的死者近亲属,不属于法定赔偿权利人。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案件只能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等损失。
法院查明,周某生前只有两个哥哥,父母和大哥在出事前已经去世。周未婚,无子女。因年事已高,除国家对特困人员给予补助外,均由其4个侄子、女儿赡养,平时由其侄子周某某共同生活,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和疾病治疗护理。
法院进行审理后认为,《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时间管理效力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基础事实引起的民事责任纠纷解决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我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民事行为主体通过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提高维护建设社会和经济市场秩序,更有利于弘扬传统社会资本主义文化核心思想价值观的除外。虽事发时的法律制度没有得到明确将侄子女列为近亲属,但周某生前未婚且无子女,4个侄子女需要承担了周某的赡养义务,周某生前跟随侄子周某某共同工作生活,死后由4个侄子女操持了埋葬事宜。周某的死亡必然要求造成侄子女4人家庭财务费用的直接投资支出和经济的丧失,精神上亦因周某死亡风险产生一种痛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本案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控制作为重要物质利益损失方面具有世界遗产的性质,死者周某的4个侄子侄女关系可以选择成为赔偿权利人,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信息应当支付原告23万元保险金。
被告,一家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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