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高速公路管理者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31日,杨某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至G80线广昆高速公路南宁往玉林方向,与自中央防护栏向右侧护栏方向正在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韦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当场死亡和大型卧铺客车头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载明:受害人韦某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杨某无与此事故相关的违法行为,韦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法院裁判: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以两被告均是本案事发路段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故两被告均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事故发生当天及前四天横县的天气情况均为有雨,从原告提交的“事发地桥底照片”可知案发地附近原告前往其耕地必经的高速路桥下通道仍有积水的情况。且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根据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附近的高速桥地下路通道虽已清理完毕,但从通道墙上的水痕可知该通道曾存在积水的情况,且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存在修补的痕迹,而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段高速公路及路段的设施尽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及在存在安全隐患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故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及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方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530.5元。
案例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
1、本案争议焦点为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有无尽到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应对涉案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责任比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行人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请求高速公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高速公路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英作为成年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章某娣、章某香作为周某英女儿,在周某英年满60周岁且存在听力二级残疾的情况下,放任老人独自出行,未能尽到照顾看护义务,亦具有一定的过错。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周某英为其不守规则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这种漠视规则、破坏秩序的行为,不仅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还对他人安全出行造成了不利影响。周某英自身过错是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受害人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根据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提交的日常巡查记录表,其对涉案路段沿线履行了基本的安全管理巡视义务。但是,根据上述巡查记录表及章某娣、章某香提交的视频照片,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及时修复安全隔离网为周某英进入高速公路提供了客观条件,未能通过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周某英,以避免涉案事故的发生。高速公路作为只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快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区域,管理人应当采取更加及时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安全警示义务,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鉴于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上述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履行不到位,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定受害人一方自负90%的责任,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的责任。(3)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章某娣、章某香在其诉周某明、太保财险南京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获得440213.43元赔偿款。因此,章某娣、章某香在本案中仅能就其未获赔偿的部分即494269.2元(934482.63元-440213.43元)主张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宁常镇溧高速公路公司应赔偿章某娣、章某香49426.92元(494269.2元×10%)。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解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少部分高速公路与沿路村庄距离较近,即便是在高速公路两侧安装了防护网,仍然有少部分附近村民存在翻越防护网,甚至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为。行人擅入高速公路被撞,一般的事故责任认定为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乃至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害人韦某进入高速公路的路段桥下通道存在积水的情况,且通道旁的铁丝隔离栅存在修补的痕迹,而被告某高速公路公司未能够及时发现及修护,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深圳免费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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