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对现场的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接下来就由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交通变乱认定书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交通变乱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变乱认定书系交通治理部分依据《路途交通变乱处置步伐划定》,按照法令划定的步伐对变乱当事人依法制造的。交通变乱认定书作为交管部门考察交通变乱成因并划分义务的处置看法,是不是属于详细行政行动,交通变乱认定书的性质是什么。《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构造交通治理部分应该依据交通变乱现场勘验、查抄、考察情形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综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书面意见,不是行政行为,本质上是一份证据。
▌二、交通变乱认定书贰言权的行使及救济
《路途交通变乱处置步伐划定》第71条“当事人对路途交通变乱认定或出具路途交通变乱证实有贰言的,能够自路途交通变乱认定书或许路途交通变乱证实投递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请求。当事人过期提交复核请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关照申请人。复核请求应该载明符合要求及其来由和首要证据。统一变乱的复核以一次为限。”76条“上一级公安构造交通治理部分觉得原路途交通变乱认定究竟清晰、证据确凿充沛、合用法令精确、义务划分公道、步伐正当的,应该作出维持原路途交通变乱认定的复核论断。上一级公安构造交通治理部分觉得考察及认定步伐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路途交通变乱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元补正或许做出正当说明后,能够做出维持原路途交通变乱认定的复核论断。上一级公安构造交通治理部分觉得原路途交通变乱认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作出责令原办案单元重新考察、认定的复核论断:(一)究竟不清的;(二)首要证据缺乏的;(三)合用法令谬误的;(四)义务划分不公正的;(五)考察及认定违背法定步伐大概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79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上述及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权提出主体:事故当事人。提出时间: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救济方式: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方式:书面。材料接收部门:作出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复核受理部门:上一级机关。复核审查结论:维持原认定或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后的处理: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重新作出认定,撤销原认定或证明,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复核次数:1次。需要注意:在交通事故认定处理阶段,有权提出异议的仅限事故当事人,不包括其他人。且如果逾期提出,交警部门不予受理。以上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的法定救济途径。
因交通变乱认定书不是行政行动,变乱当事人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变乱认定书不克不及经由过程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如果不服认定书,只能通过申请复核解决。以上就是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的交通变乱认定书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交通事故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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