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汽车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相撞致人重伤,电动车未按要求国家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商亦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以上人民对于法院对此案可以作出自己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肇事者吴某赔偿诉讼原告景某62.2万元,电动车技术制造有限公司需要承担20%的责任,赔偿15.5万元。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带您走进整体案件,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2018年3月26日左右,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海安某路段,由东向西向北转弯时,为躲避路况行驶至道路西侧,与同样由北向南行驶通过该路段的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受损,景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景某无责任。
2、伤后,景某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出院后,景某昏迷不醒。医院通过司法鉴定所作出分析鉴定意见书,鉴定研究结论为景某因交通安全事故致颅脑损伤,日常学习生活方式完全信息不能自理,构成一个一级伤残。经核算,景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7.7万元。
3、经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电动汽车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
4、景某女儿可以作为一种法定代理人将肇事人吴某与肇事车辆通过生产商某机动车进行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5、海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没有吴某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国家许可生产并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负事故全部责任。制造公司将机动车的技术规范应用于非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作为专业厂商,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因此,无论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设计缺陷,主观上都存在过错。而且涉案车辆不允许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生产,也不能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制造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责任认定书中没有认定机动车制造公司的责任,但由于机动车的物理性能等因素,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明显高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不排除涉案车辆的不合规因素。因此,机动车制造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酌情由机动车制造公司按照20%的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景某的损失。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6、一审法院判决后,机动车进行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涉案的三轮车不符合国家电动汽车标准,被视为机动车。但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生产,也不得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制造企业知情生产、销售,有过错,因此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时进行责任分配,判决机动车制造企业承担20% 的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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