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解除婚姻请求权的基础。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2)《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三)...夫妻之间关于是否要孩子的争论导致了感情的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3)《关于婚姻关系破裂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婚姻关系,同居困难。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治疗后未能痊愈,或婚前因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对方结婚,或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未能痊愈。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骗取《结婚证》的。
5.结婚登记后,双方没有同居,没有和解的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同居多年,但未确立夫妻关系。
7.因感情不和分居3年,没有和解的可能,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如果一方通奸或与他人非法同居,但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罪一方起诉离婚,或错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罚,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错一方再次起诉离婚,且无和解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
10.一方有好逸恶劳、赌博等不良嗜好。,未履行家庭义务,坚持教书,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公告后发现无下落。
13.被对方虐待或者遗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对方不理解的。
14.夫妻关系确实因为其他原因已经破裂。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不应当判决因当事人过错不准离婚。
综上,《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意见》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各种情形,相应的法律规定是解除婚姻请求权的基础。
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一般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当然,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除非对方同意离婚,一般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2.被告的辩护权。
(1)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以以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不存在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由提出抗辩。
(二)被告是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提出抗辩。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但现役军人有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和现役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进行判断]
三、子女抚养请求权的基础。
子女抚养关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
《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
子女抚养关系的基本规定:
⑴《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
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三)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由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④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⑤《关于儿童保健的意见》第七条中的儿童保健费金额可根据儿童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a)儿童监护权。
(1)母亲在哺乳期对其子女主张监护权的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抚养子女的原则是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二)母亲和父亲对哺乳期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的抚养权的请求权基础。
第一条两岁以下的儿童一般随母亲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与父母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扶养条件,扶养义务未履行的,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3)父母和父亲对两岁以上儿童的监护权主张的依据。
《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第三条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与他们共同生活。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优先权:
(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长期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改变他们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与其同住,有利于其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未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其子女同住的。
(4)父母和父亲对十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主张的依据。
第五条《关于抚养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其父母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⑤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的父母抚养请求权的基础。
根据《关于抚养子女的意见》第四条,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爷爷奶奶单独生活多年,且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则可视为子女与父母同住的优先条件。
⑥父母有权轮流抚养子女的依据。
《关于抚养子女的意见》第六条,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⑦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继子女主张抚养权的依据。
《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第十三条:生父、继母或生母、继父离婚时,已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继父、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仍由生父、继母抚养。
⑧变更扶养关系请求权基础。
深圳离婚纠纷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支持《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
(一)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住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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