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能协议离婚,需要进行诉讼离婚,离婚程序中要注意共同管辖权问题。法院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管辖权。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缺席一年以上的,行使原告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本文将由深圳律师详细描述以下内容。
一、离婚诉讼制度一般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民事法律纠纷的一般可以管辖原则为被告所在地。因此,离婚诉讼制度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我国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提出关于企业适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需要法院管辖。还应当指出,《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
第二,一方外出工作,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权适用“原告高于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配偶一方在外工作一年以上,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出离婚。
三、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没有哪个国家法院可以起诉离婚?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提起诉讼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当事人离开住所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果没有,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住所地法院管辖。起诉时被告人没有惯常居住地的,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一方定居国外起诉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
《解释》第15条的规定,中国社会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我国国内,不论哪一发展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企业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需要法院都有权进行管辖。如国外研究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就是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除了管辖离婚案件中还有找不到对方的,那怎么办? 根据法律,如果找不到人,离婚是可能的。 在这一点上,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离婚程序与配偶一方失踪两年或两年以上、配偶一方失踪不到两年的情况不同。
一、其中一名配偶下落不明已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
1、向法院可以申请对方进行死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死亡下落不明(超过四年)的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自宣告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2.直接向法院申请离婚。对于这类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个步骤:
(1)一方对于当事人向法院进行起诉离婚,要求人民法院立案。
(2)法院以一方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件。 如退回或未签收,则初步确认对方失踪。
3.向下落不明及未获聆讯的另一方收集额外证据,并进一步得出结论,指控案件的一方或法院的有关部门不能直接将法律文书送达该另一方。
4.原告交纳一定的服务费后,在法院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对方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不及时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限为:国内经济案件60日,涉外企业案件6个月。
5.通知期满,视为送达,听证和判决应当缺席。
二、配偶一方的下落至少在两年内不为人所知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以认为是配偶一方离开家庭,与家庭没有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背婚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此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5)款的规定,向被告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他导致婚姻解除的原因”。
综上,管辖权需要看双方是否在常住地,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考虑,遭配偶下落不明的时候,可以通过立案缺席判决,两年内无音讯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你在这过程中遇到别的问题可以咨询深圳律师帮助你。
深圳律师事务所为你讲解:离婚协议怎样才能正当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