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案件律师 民事诉讼。
被申请人:周默鹏(原审被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村XX街,电话号码:XXXX。
被告张(原审原告),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村XX街,
关于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1.被申请人张投诉的部分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被申请人投诉“双方在子女教育、父母赡养、财产分配和使用等各种琐事上经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不成立。原因如下:
1.王某某,已婚子女,生于XX年X月X日。在被告于2019年7月10日起诉前两个月,他带着孩子住在他母亲的房子里。2019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提出申诉时,孩子才5个月左右。对孩子的教育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2.被调查者关于父母支持的问题也不存在。被调查者父母刚满50出头,父亲收入相对稳定,母亲身体健康。有时候,她会打零工赚钱。目前不需要被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支持,更不需要在对父母的支持上产生冲突和矛盾。
3.至于被申请人提到的财产分配和使用问题,被申请人认为主要是因为家庭用车的使用偶尔会与被申请人发生冲突,而不是经常发生冲突和矛盾。
二、被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母亲经常使用药物治疗抑郁症,脾气比较古怪,婆媳关系紧张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因如下:
1.被调查者母亲不经常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且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母亲是否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与本案无关;
2.被调查者母亲性情温和,人际关系良好,没有出现古怪的情况;
3.被调查人的母亲与被调查人关系良好。在被调查人怀孕哺乳期间,被调查人的母亲对被调查人照顾得很好,就像一对母女一样。并不是被调查者所说的“母女矛盾极度紧张”的情况。
第三,被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总是无视是非,盲目为母亲辩护,与客观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会劝阻被申请人有时对母亲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可能导致对被申请人的误解,不存在偏袒母亲的情况。
第四,被告声称“两人自孩子出生后就分居了。”这种说法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但其声称“自2019年3月中旬以来,由于两人矛盾升级,原告已将已婚子女带回其母亲家中居住。在此期间,被告及其家属对原告和子女置若罔闻,没有和解的诚意”,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是:由于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很生气,他把孩子带回了他母亲的家,被申请人、他的父母和他们的亲戚在给孩子买了六盒奶粉前后十几次去给被申请人家里打电话,但被申请人提出了非常苛刻的条件,要求被申请人在市区买房,否则他不会回家。被申请人认为,目前被申请人的住所属于安阳市北关区,靠近市区,被申请人居住的XX村已被指定为拆迁窝棚改造区,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其房屋可能被拆迁分房,目前无需买房。买这么大的房子,一定要经过家庭协商和计划生育,而不是盲目的制定计划。甚至为了以后孩子的教育,按照计划生育,被调查人结婚花了20多万,如果借亲戚朋友的钱还不回来,还要等家里经济状况好转再买房。但被申请人坚持买房是正当的,被申请人不能同意他的请求。
二、被申请人同意与被申请人离婚。
因为被调查人经常没事找事,无理取闹,被调查人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答辩人一次又一次找茬,伤透了心。让回答者无法忍受的是,他生气了,回娘家就不肯回家。答辩人父母为了答辩人家人的幸福,多次弯腰给答辩人家里打电话。回答者指着父母,辱骂他。回答者再也不能和这样不尊重长辈的人生活在一起了。俗话说“万德之中,孝为先”,不孝顺父母,不尊敬长辈的人,很难说是一个善良的人。被调查者更愿意和一个懂事、体贴、对别人好的女人共度一生。与其痛苦的生活在一起,不如快乐的分开,这样长痛不如短痛,这样才能好好相处,给对方一个活下去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该准予离婚。”被申请人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完全破裂,同意与被申请人离婚,请求你院准予离婚。
三、被申请人同意返还被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被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应归被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同意返还。
四、被申请人不具备单独抚养婚生子女的条件,被申请人不同意婚生子女王某某由被申请人抚养,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依法抚养其儿子王某某,被申请人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因如下:
第一,回答者虽然是老师,但性情暴躁,对父母不尊重,对长辈不孝顺,性格特点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回答者心地善良,讲道理,没有不良习惯,生活态度积极,能保证回答者的探视权,对孩子未来的成长起到积极的作用。被调查者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二是被申请人没有稳定的住所,被申请人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对其未来的教育和生活会有更好的影响;
第三,回答者收入不高。目前孩子才8个多月。如果孩子是她带大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她不能在工作中照顾孩子,严重影响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如果是被调查者抚养的,因为被调查者的母亲在家,可以带孩子,她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5.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结婚彩礼9.17万元和价值1.1万元的三件黄金首饰。
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9.17万元的订婚彩礼和价值1.1万元的三件黄金首饰。由于支付给被申请人的婚礼彩礼造成被申请人目前的经济压力和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同居的;(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造成困难的。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双方离婚应当是条件。”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4.58万元的一半以及价值1.1万元的三金珠宝全部,并请求你方支持。
6.被申请人主张婚后分割与被申请人共有的财产91614元。
婚后,被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转账人民币5.85万元和人民币1.3914万元,被申请人收到同事婚宴人民币9200元,子女满月人民币1万元。这四笔款项共计人民币91614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一并分割。
七.被申请人同意本案的法律费用由双方平等分担。
深圳离婚案件律师 被申请人主张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平摊,符合现行《人民法院诉讼费条例》,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的主张。
法院欣然接受上述答复意见。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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