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信函,根据执法协助文件(法[2012]151号) ,“现状”可以执行。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无证财产文件的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件的通知。执行工作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信息登记的房屋时,具备一个初始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人民法院处置后可以通过依法向房屋登记服务机构发展发出《协助制度执行通知书》。
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经济条件的,执行国家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研究机构能够发出《协助项目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手续需要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会计机构应该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要求进行“现状分析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自己房屋的权利能力现状方面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选择负责。
落实租赁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办公楼、宿舍等财产。在不变更租赁合同的前提下,处置前可以告知集体经济组织,然后在不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现状处置 ”。执行在我国国有企业建设用地上建筑建造的无证房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依据执法协助文件(法[2012]151号)对无证房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信函的通知,对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予以处分。执行法院应征求行政部门关于该房屋是否可转为经证明的房屋的意见,并作为确定未经证明的房屋价值的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无证财产文件的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件的通知
一是各级人民法院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既要保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又要通过协助实施,防止“违章建筑”和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合法化。
抵押人已向发展商支付了全部房款(抵押人支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 ,银行办理了抵押通知登记(预办抵押登记) ,发展商在登记预售房产抵押权之前承担了分阶段的连带银行贷款担保责任,预售商品房经法院预先封存后,发展商或者收件人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反对人民法院执行,预售房产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可以采取扣押或者撤回的方式。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或者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的批复》([2014]中执字第22号)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或者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发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时,要注意向社保机构做好解释工作,明确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仍拒不协助的,可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