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是通知被拆迁人,公告期之后实施强制搬迁,强制执行时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并做好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及物品清点登记并交给被执行人接收,强制执行后又裁决机关接收。下面和著名深圳房产律师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的决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法律规定,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1. 强制拆迁决定的核心必须是人民法院,其他行为人无权作出强制拆迁决定;
2.拆迁办履行了拆迁补偿安置的职责,包括:贷款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
3、拆迁户对拆迁办作出的拆迁补偿方式决定不服气,拒不执行搬离,也未能在国家法定时限内明确自己提出相关行政复议或提起环境行政法律诉讼;
4. 拆迁办公室应当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拆迁办没有直接强拆房子的权利,仅凭拆迁进行补偿协议书,不是通过强制拆迁的法定理由。总而言之,即便中国签署了拆迁风险补偿方式安置协议书,行政管理单位也无法使用强制性拆除拆迁户的房子,必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制度执行。
二、拆迁前补偿标准规定,拆迁前补偿按照拆迁协议执行后,方可进行拆迁。
《国有土地建设征用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征用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政府对被拆迁户给予补偿后,被拆迁户应当在《搬迁补偿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热、断气、断电、断路等手段,强迫被拆迁户迁移。禁止建设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该规定明确了取消标准后的第一次赔偿。 说白了,“补偿先行”,就是要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补偿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实施后,才能实施。 应该给的钱给完了,应该安定下来,房子才可以拆除。
此外,拆迁补偿协议必须是拆迁的真实意图,并由拆迁办公室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办公室签订的补偿协议有胁迫、欺诈或严重误解等情形的,可以撤销拆迁补偿协议。
总而言之,先补偿后搬迁是拆迁原则,也是一种法定条件。违背我们这一基本原则进行强制拆迁、偷拆的情形属于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
看了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房屋拆迁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如果您的请看比较复杂,建议咨询著名深圳房产律师,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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