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等原因,拆迁部门来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很多拆迁户都不在家。在工作人员的反复劝说下,他们家可能已经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时,如果房屋业主不承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认为标准过低,不能妥善安置,可以起诉撤销协议吗?深圳专业拆迁律师来为您讲解一些相关问题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管理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我们国家经济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国家、集体企业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目的;
(四)损害中国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利益;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政策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
(二)人民法院订立的明显不公正的合同。
受害人有权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一方当事人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不返还或者不必返还的,应当给予折扣赔偿。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家属代替产权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只要产权人本人不追认,签订的协议就不生效。产权人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遇到学习这种发展情况,拆迁户要积极有效行使我们自己的权利,而不能躺在权利上睡觉,否则企业很可能会面临利益受损!建议可以咨询管理专业拆迁律师,以免浪费很多宝贵的时间,错过诉讼时效,造成影响后续维权受阻。如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欢迎咨询。
今天给大家讲一个案例。这个病例在山东泰安。2018年4月,当地县政府发布《旧城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告知书》。通知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2018年5月底,当地村委会向镇政府提出了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2018年6月1日,镇政府同意该计划并上报县政府指导,县政府成立旧城改造指挥部,同意当地村镇旧城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集中安置,安置房由政府统一建设,建在国有土地上。
村委会说王的房子不合法,不给补偿安置。2018年10月,王的房子被拆迁。被拆后,我们起诉了当地县政府和镇政府。村委会主动承认,他违法拆的是王的房子。县政府和镇政府坚称不知情,拆得也不是他们的房子,说是村民自治。那么该案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呢?村委会可以违法强拆房子吗?
当地企业进行旧城改造,旧城改造研究目的主要是为了公共经济利益,整个中国城市发展规划,腾出的土地资源进行分析土地商业模式开发,这旧城改造是政府管理行为,不可能是村委会为了村集体利益相关行为,不可能是村民自治行为,旧城改造中村集体村民没有任何受益。
旧城改造是进行土地开发、搞建设,此类项目的用地与征收拆迁工作应当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即使对因历史发展原因分析形成的城中村、旧城的改造,村民进行会议或村民代表中国会议系统可以在《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议决涉及村民经济利益的相关工作事项,村民也应遵照执行;但是,村民会议活动或者其他村民代表重要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府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生活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现行农村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保护法规体系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社会建设”等实际情况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提高村民代表会议不仅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一些村民自治行为方式直接决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方式方法解决生态补偿安置这些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拆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强制拆迁的步骤、程序、方式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拆迁。
山东泰安这个问题案件虽然村委会自告奋勇称他拆的房子,但旧城改造经过我国政府部门审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也经过国家政府行政审批同意,旧城改造由政府可以成立旧城改造指挥部,政府管理领导学生参加旧城改造的开工宣传活动等等,旧城改造的资金安置房由政府没有统一规划体系建设,整个旧城改造无论从目的出发点、最终实现利益者、资金、安置都是通过政府信息主导企业投入、还专门成立旧城改造指挥部。
因此,深圳专业拆迁律师认为,结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和全部证据能力以及旧城改造的目的、资金、安置等情况分析综合价值判断,对村里房屋的强拆,不应当如何认定系村委会自主管理实施,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旧城改造工程项目产品征收拆迁中基于学生共同发展意思联络、共同学习参与下实施的强拆。强拆行为方式虽然这种形式上表现为村委会工作实施,但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社会组织仅系行政权力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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