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实践中,拆迁办为了能够尽快促进企业拆迁,往往在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拆迁户房屋。而拆迁户因得不到合法合理拆迁补偿,以身试法,以各种生活方式方法阻止施工。今天深圳专业拆迁律师分析与总结:拆迁补偿未到位,拆迁户阻止施工过程中是否涉嫌破坏农业生产产品经营活动犯罪。
1.被告人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具备“发泄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的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和设备,残害农场动物或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活动。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发泄愤怒、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才能构成本罪。从立法意图来看,行为人必须是出于个人目的,否则不符合犯罪的主观要件。
纵观案件进行所有这些证据,虽检察院没有学生提交一个有效的证据,证实对被告人李某完成了一种补偿安置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决定(2018年)》第4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征地拆迁管理和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房屋的,必须先拆迁。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一般情况下,拆迁户取得征地补偿安置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征地机关与拆迁户就征地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机关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自愿履行有关义务;二是拆迁安置户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征地机关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动,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拆迁补偿金已支付或存入专户。
被告姓李,另外对县自然资源局提起了非法拆迁补偿和安置地诉讼。他此前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府提交过一份裁决,目前该案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得到最终和有效的司法裁决。
综上,法律制度规定,集体进行土地资源征收,必须是“先补偿,后拆迁”。而被告人李某房屋建筑拆迁补偿安置截至本案开庭日,仍未能够得到一个合理有效解决。故人民对于检察院可以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拆除被告人李某房屋的合法性。即在拆迁补偿安置未得到提高解决下,被告人李某仍对其宅基地享有自己合法使用权,而项目方在涉案土地上工程施工人员不具有合法用户权益。
由以上研究证据我们可以分析得知,被告人李某的目的是维权,维权是为了想得到属于他们自己的合法拆迁补偿,而要求通过非法控制施工工程项目方停止施工。因此,被告人李某不符合其所涉嫌违法犯罪的主观学习目的。
2.被告李所称的“破坏生产经营”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刑事行为276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多次到项目方施工现场,阻挠施工车辆通行,攀爬脚手架自杀,胁迫工人等。破坏项目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项目方负责进行施工企业期间,被告人李某也自认曾去施工人员现场跟项目方负责人管理理论,要求先解决问题合理利用拆迁补偿安置,才能提高施工,这是我们作为拆迁户应享有的合法用户权益。在未得到一个合理拆迁补偿安置前,作为施工方应当及时停止以及施工,否则,将侵犯被告人李某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受到损害施工方停止工作施工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攀登棚架自杀,并以“自残”手段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不得破坏施工方的任何机械设备,并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但被告李没有损害施工方停止施工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告人李某的合理拆迁补偿,如果我们能够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或施工方不在涉案土地工程施工,也就不会导致出现被告人李某的,所谓的“破坏社会生产管理经营”行为。
3.被告人李某的破坏社会生产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犯项目方生产发展经营的正常进行活动。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前提必须是被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项目当事人在涉案土地上进行施工,必须取得建设许可证,否则不得施工。检察官办公室没有获得该项目的建设许可证。因此,项目方在被告李家工地施工,不具备合法性。
被告人李某也跟多次向施工方、政府进行相关工作职责管理部门可以了解、核实,项目方是否已经取得了一些相关技术部门行政许可后,才在涉案土地上施工,得到的结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施工方系合法施工。故被告人李某的破坏社会生产企业经营问题行为方式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犯项目方生产发展经营的正常教学活动。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深圳专业拆迁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权益平等:深圳拆迁律师解析商业、工业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 | 租户权益保障:深圳拆迁律师解析租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深圳拆迁律师解析:违建拆除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及公平性评估 | 拆迁维权!深圳专业拆迁律师:房屋拆迁时如何申请信息公开 |
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深圳专业拆迁律师教你该如何做 | 拆迁户必看!深圳专业拆迁律师: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