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发布(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村民,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住房。当事人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设涉案房屋,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赔偿872号。
刘某彪,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大谋委托诉讼代理人。
深圳三亚市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包洪文,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刘某彪拒绝接受深圳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星赔偿108号行政赔偿判决,并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刘某彪以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共同建设的案件涉及的久久公寓属于合法建筑,通过转让协议依法取得财产权。三亚市政府征收决定违法的,应当以赔偿为由申请再审,并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交本案。
经审查,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获得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发布(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村民,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住房。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有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建筑,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某彪不是涉案房屋所在地海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高传久与赵振杰、赵振峰合作建设涉案房屋,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一、二审判决驳回刘某彪的赔偿请求和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彪的再审申请。 深圳龙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