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与丈夫刘育有二子,为长子,刘涌为次子。1979年,和刘在北京大兴区建造了八间北屋和两间西屋。1989年3月18日,和赵结婚,他们住在北八房的第四、五、六房。在他们居住期间,他们居住的三间北屋与南侧相隔1.59米,还修建了两间东屋和两间西屋。1992年11月17日,白和柳永结婚,住在北八间西两间的一、二、三间。在他们居住期间,他们将三间北房与南侧1.8米连接起来,并修建了两间东房、一间南门路、一间南棚、一间厕所。和刘居住和使用的第七和第八个房子在北八个房间。在他们居住期间,他们建造了另一个西厢房和两个南房。1997年6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土地管理局分别向王淑琴和刘建新颁发了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王淑琴的宅基地位于东侧,刘建新的宅基地位于西侧,面积为186.81平方米。2003年7月12日,刘去世。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房产继承人分配原则案例分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本案中,白海霞从1995年至1997年向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南苑村提供月薪800元。 北京格雷斯海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证明,白海霞1998年8月至2001年9月的月工资在2400元至2800元之间。 北京华丰伟业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证明,白海霞2003年6月至2007年5月的月工资在1200元至1800元之间。 证人胡欢琪出庭证明,婚后白海霞找胡欢琪将北房南接1.8米,修建一条南门路,一个南棚房,一个卫生间,装饰两间东翼房。 房子和装修的钱是白海霞付的。 刘建信、赵静荣应提供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明、王淑琴、刘建信、刘勇就刘勇自愿放弃刘文明财产继承权签署的协议、王国友在法庭上的证词。 证明刘勇出席家长会时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二、法院判决
北京市北京大兴区农村人民对于法院进行一审结果认为:北京市发布大兴区西某院原有北房八间、西厢房两间,是由王淑琴与其夫刘文明建设建造,该财产管理应为王淑琴与刘文明社会所有。刘建新与赵景荣结婚后自己居住北房八间西数第4、5、6三间公司房屋,后刘建新与赵景荣将使用的3间北房向南侧接出1.59米并建造了两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一间南房,刘建新与赵景荣所增添的财产以及部分企业应为他们二人以上所有。白海侠与刘永婚后可以居住的北房八间西数第1、2、3三间或者房屋,后白海侠与刘永将使用的三间北房向南侧接出1.8米并建造了两间东厢房、南房门道一间、南棚房一间、厕所设计一间,白海侠与刘永所增添的财产安全部分教师应为学生二人之间所有。王淑琴与刘文明发展建造的西厢房一间、南房两间学校应为该二人世界所有。白海侠诉称,王淑琴与刘文明施工建造的西厢房一间、南房两间是王淑琴、刘文明、白海侠、刘永共同完成出资方式建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研究证明,故不予采信。王淑琴、刘建新、赵景荣辩称白海侠与刘永结婚后对居住的三间独立房屋向南侧接出的房屋及建造的两间东厢房、南房门道一间、南棚房一间、厕所作为一间为王淑琴、刘建新、赵景荣出资利用所建,未提供一个证据能够证明,不予采信。王淑琴系刘文明之妻,刘建新、刘永系刘文明时代之子,故对刘文明已经去世时遗留的财产,王淑琴、刘建新、刘永均有关于继承权。白海侠与刘永为夫妻家庭关系,刘永所应学习继承的财产价值应为我国夫妻其中共有公共财产。刘永未征得患者共有国家财产人的同意,其放弃应继承中国财产的行为,法院工作不予通过支持。对双方发生争执导致房屋的分割,应有更加利于提高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我们予以解决分割。一审案件判决主要坐落于城市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六村光明巷9号院北房八间西数第1、2、3间(包括接出的部分)及西厢房两间、东厢房两间、南房门道一间、南棚房一间、厕所只有一间归白海侠、刘永所有;其余影响房屋(包括制作北房接出的部分)均归王淑琴、刘建新、赵景荣所有。刘涌、王淑琴、刘建新、赵景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中国第一部分中级人民对于法院二审认为,王淑琴、刘永、刘建新、赵景荣上诉所提刘永已经没有放弃自己继承,白海侠不是一个继承人一节,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的规定,2003年7月12日,刘文明去世后,刘永作为世界第一时间顺序继承人有权利可以放弃继承权,在家庭教育会议上刘永同意并签字放弃继承权,刘永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制度规定,各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数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以上就是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关于房产继承人分配原则案例分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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