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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孩子监护人孩子被强奸了去公安报案

时间:2021-02-18 13:50 点击: 关键词:我,不是,孩子,监护人,被,强奸,了,去,公安,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1构成强奸罪,案例2不构成强奸罪。

  案例1中,甲以恶害(杀害乙的儿子丙)为要挟,迫使乙不敢反抗,应当被认定为法条中“的胁迫”,因此构成强奸罪。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

  《强奸罪中胁迫程度的认定标准》

  案例2甲乙若为夫妻,则不构成强奸罪,若非夫妻,则构成强奸罪。

  一般情况下,婚内强奸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系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己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中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可以被认定为犯罪。

我不是孩子监护人孩子被强奸了去公安报案

  典型案例:白俊峰强奸罪一案: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被告人白俊峰和被害人姚某某在1994年结婚,但结婚之后两人感情并不好且多次发生口角,为此妻子姚某某在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但经过村委会的调解后,双方并未就离婚达成协议,原因是双方就彩礼退还问题起了争执。

  5月2日晚8时许,白俊峰来到姚家找姚某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间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上10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正在脱衣服上床睡觉,白俊峰见状,亦脱衣服要住在姚家。此时姚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她按倒,想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不允,与白俊峰厮打,白俊峰遂骑在姚某身上,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

  负责审理该案的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此白俊峰被判决无罪。

  在研究本案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人员认为,被告人白俊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是,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法律要件。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就社会危害性而言以及家庭伦理方面而言,与强奸犯罪中的“违背妇女意愿”有本质的不同。

  强奸的本质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然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

  因此,如果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进行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当然,如果系非法婚姻或已经进入了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质上处于不确定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则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你好,我是受害人,二十多年有一桩强奸案 您好,我们家人二级残疾,被强奸了,这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