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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羁押40多天了没判该怎么办找深圳专业羁押案律师

时间:2021-02-18 09:16 点击: 关键词:深圳刑事拘留案件律师

  深圳刑事拘留案件专业律师 拘留必要性审查申请等待审查的法律法规总结。

人被羁押40多天了没判该怎么办找深圳专业羁押案律师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节拘留的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后,人民检察院仍需审批拘留的必要性。

  第五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根据职权自愿进行拘留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拘留必要性审查。申请时说明不需要继续拘留的理由,有相关证据和其他资料的必须提供。

  拘留所可根据拘留人员的身体状况,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拘留必要性审查。

  第五百七十五条负责逮捕的部门依法审查侦查和审判阶段拘留的必要性。经审查认定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释放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负责逮捕的部门认为,如果审查不需要继续拘留,应当直接释放嫌疑人,或者改变强制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院的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立即将相关资料和意见转移到负责逮捕的部门。

  第五百七十六条办案单位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申诉检察院的部门或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拘留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当当天移送本院负责逮捕的部门。

  如果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拘留所需的审查申请,应通知申请人向事务所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天内将申请资料转移到事务所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通知申请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以下方式进行拘留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嫌疑犯、被告人不需要继续拘留的理由和证明资料

  (二)听取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事务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确认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状况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批。

  第五百七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是否危害社会等因素,综合评价是否需要继续拘留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嫌疑犯、被告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向事务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事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无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二)案件事实或情节发生变化,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拘留、管制、独立适用追加刑、免除刑事处罚或无罪

  (三)继续拘留嫌疑犯、被告人,拘留期限超过法律可能判决的刑期

  (四)事件事实基本明确,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五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嫌疑犯、被告人有以下情况之一,有悔罪表现,不拘留不发生社会危险的,可向事务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准备犯或中止犯罪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恐吓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度或避免危险的;

  (五)主观恶性小的初犯;

  (6)未成年人或75岁以上的人;

  (七)与受害者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或提供保证的;.

人被羁押40多天了没判该怎么办找深圳专业羁押案律师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立的;

  (十)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

  (十一)是生活中不能自立的唯一赡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拘留的情况。

  第五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向事务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拘留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要求事务机关在十天内回复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跟踪事务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单位10日内未回复办理情况的,应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百八十二条针对依据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完毕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提出建议的状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办理状况,或是持续拘留必须的取保候审意见和缘故。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处理拘留必要性审查事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的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和促进拘留必要性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处理拘留必要性审查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拘留的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审查被逮捕的嫌疑犯、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拘留,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建议事务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是拘留所需的审查。

  第三条拘留必要性审查案由事务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处理。未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处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合作。

  在异地被拘留的,拘留所派往拘留所的检察室必须提供必要的合作。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指定本部门处理的拘留必要性审查案件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处理,经审查,需事务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遵循对等监督原则,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事务机关提出建议。

  第四条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助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示拘留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说明情况,修改申请资料后依法受理。

  第五条拘留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关闭、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通、处理和审查,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管理案件期限、案件程序、案件质量等,监督、警告。

  第六条处理拘留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保密。

  事件过程中知道的原案调查进展、科学调查情况、证据内容应保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进行拘留所需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第二章制定了。

  第八条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拘留所派出所检察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拘留所必要的审查权。

  未设立派遣所检察室的,由巡回检察官和派遣专职检察官通知权利。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办理拘留必要性审查时,应说明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原因。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应一并提供。

  第十条拘留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单位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

人被羁押40多天了没判该怎么办找深圳专业羁押案律师

  办案单位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拘留必要性审批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