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接下来就由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1、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归档和起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不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许可,或者不遵守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或者不服从解散令,严重损害社会秩序的,应当提起诉讼。不依法申请集会、游行、示威,不服从解散令,严重损害社会秩序的。
2、根据《集会、游行和示威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集会、游行或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集会、游行或示威发生之日前五天向主管当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清楚列明申请的目的、方法、口号、标语、人数、车辆数目、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开始和结束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点和解散地点)、路线及负责人的姓名、职业和地址。如果负责人在没有提交书面申请的情况下举行集会、游行或示威,并在接到主管当局的解散命令后拒绝服从解散命令,从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应视为犯罪。
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损害社会秩序的
1、主管机关收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日前二日书面通知主管机关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允许的:书面申请内容不完整的;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危及民族团结、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分裂国家的;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公民在住所地以外的城市发起、组织或者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未经申请许可,不能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对主管机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予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主管机关逾期未作出批准决定的,视为批准。
2、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他事项进行。起止时间一般指早6时至晚10时,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的除外。地点是指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地点。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除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不得在下列地点周围十米至三百米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之处;重要军事设施;机场、火车站、港口。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场所举行或者经过的集会、游行、示威。
所在地,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跨越;除主管机关事先批准外,许可的路线还包括游行队伍因不可预见的情况无法按照事先批准的路线行进时,由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变更的路线。以上就是深圳刑辩律师为您讲解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司法解释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辩律师排名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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