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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深圳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时间:2023-10-18 15:32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事务所,强奸罪的构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定性被告孙建军的行为。庭审中,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孙建军不构成犯罪。理由:在婚姻关系中不应该有“强奸”。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有特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共同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深圳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具体情况。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深圳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金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孙建军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婚内强奸只是特定情况下的强奸罪,即只有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奸妻子,判决尚未生效,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或者丈夫当众强奸妻子,教唆他人强奸妻子,帮助他人强奸妻子,并误以为妻子是另一个女人而强行实施强奸,丈夫的强奸行为才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被告人孙建军与被害人金某某是合法婚姻关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有权在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建军构成强奸罪。从结婚目的、婚后财产归属及生活状况、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关系是名义上的。

  即使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只有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一纸结婚证也不应成为阻碍被告人成立强奸罪的自然理由。在该婚姻关系中,被告人孙建军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深圳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笔者研究认为对于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理由进行如下:

  对婚姻中“不通奸”理论的质疑在司法和理论界都有婚姻中“不通奸”理论。其主要原因是:第一,“夫妻双方自愿的性生活已被法律确认为婚姻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要婚姻合同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无可争辩。”

  二是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丈夫在行使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时,作为妻子有义务按照丈夫的要求进行性行为。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丈夫没有使用适当的手段,但不能将其定义为强奸。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使用胁迫手段进行性行为,无需刑事起诉,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也符合中国国情。”

  第四,“在我国,从习俗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她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很难找到证据,而且违法”。第五,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强奸罪”和“强奸罪”两个条件。根据中国字典的解释,所谓的“通奸”是指通奸,包括通奸和强奸,也就是说,男女之间的不正当的性关系是非婚的,我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婚姻的合法性不等于性行为的合法性。

  在1991年的R案中,金斯大法官明确指出,“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顺从的性奴隶,而是平等的伴侣”。法律禁止丈夫与妻子针对妻子发生性关系,这是法律上女性性主体概念的反映。其次,夫妻关系是一种平等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基于平等的性权利自然排除了另一方以不平等甚至暴力的方式实现其权利的可能性。任何一方不情愿地服从另一方的意愿而被迫履行性义务,是对性权利平等原则的违反。

  婚姻自由原则包括婚姻自由、离婚自由和已婚夫妻的性自由。婚姻契约并不意味着妻子放弃了她的性自主权。妻子应该对自己的性生活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当她们受到丈夫的暴力和威胁时,她们有权决定是否做爱。

  丈夫应尊重妻子的这一权利。第三,秩序的稳定总是相对的,稳定的数量变化总是持续的,当一个秩序的存在需要牺牲社会上一半人的权利时,这个秩序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深圳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此外,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我们还必须看到秩序背后更可怕危机,如家庭破裂、丈夫被杀、妇女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更加猖獗,这些必将成为社会秩序稳定的隐患。如果妻子坚持以婚内强奸起诉丈夫,则意味着在提出控诉之前婚姻已经失去了活力,因此应该解散家庭,因为婚内强奸本身破坏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这不应归咎于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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