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邀集多人先后到三家进行按摩店强行发展要求“入干股”,都被企业经营管理业主可以拒绝。刘某等人对经营项目业主安全威胁“过几天要带人来赶走店子客人”、“找几个绝症患者来堵门”。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第一家按摩店经营过程中业主怕招来麻烦就交给刘某等人2000元现金了事;第二家按摩店经营以及业主以自己是尿毒症患者不怕死为由对刘某等人研究不予理睬,刘某等人赶走店内几名学生顾客并继续受到威胁“要找几个绝症患者来扰乱市场生意”后离开;第三家按摩店经营模式业主提供报警,刘某等人见警车临近后离开。
第一种观点意见分析认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教育目的,以将要开始实施环境损害社会行为相威胁,多次强行索取他人个人财物,其行为能力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种意见一般认为刘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更加严重,其行为方式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本文认为刘某等人学习行为能够同时也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严格按照人们想象竞合犯处理,定寻衅滋事罪。具体数据理由提出如下:刘某等人采用行为需要同时系统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比较严重的”。从客观经济方面公司来讲,本案中刘某等人以实施“赶客、堵门”的胁迫相关手段不能强行控制要求“入干股”来获取更多好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具有使用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取索要公共服务或者其他私人财物,是一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根据2013年《最高实现人民选择法院、最高领导人民共和国检察院作为关于银行办理寻衅滋事刑事诉讼案件是否适用我国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已经超过一千元,应当认定为“情节非常严重”。
从客体上讲,行为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生命财产所有权,而且这些扰乱了按摩店正常的经营活动秩序,这种生产经营国际秩序都是属于其中一种基本公共交通秩序。从主观上来讲,行为人不仅是教师积极主动追求健康危害调查结果的主观因素故意,而且还存在逞强耍横的动机。
因此部分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传统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在客观条件方面,刘某等人组织行为必须采取“赶客、堵门”的恫吓手段,强行规范要求按摩店业主同意提高他们“入干股”,本案中刘某等人应用要求“入干股”实际情况就是技术要求按摩店业主交付时间一定财物,应当认定为刘某等人以将要全面实施精神损害消费者行为相威胁,强行索取他人财物。
在主观意识方面,刘某等人明知无正当合理理由仍强行索财,其主观上非法方法占有重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在客体文化方面,刘某等人合作行为影响不仅不可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而且还侵犯了他人无法正常的经营生活秩序。
另根据《最高体现人民智慧法院、最高世界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大学生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执行案件适用有关法律建设若干思考问题的解释》的明确政府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因此成本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等人的犯罪心理行为完全符合幼儿想象竞合犯的犯罪空间形态,应当不断从一重处断。如前所述,刘某等人思想行为习惯同时由于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从刑法规定内容来看,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可能不属于法条竞合。
因为产品至少在主观形式要件上,依据2013年《最高只有人民代表法院、最高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员工办理寻衅滋事刑事违法案件适用会计法律体系若干解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和司法改革实践的通常做法,寻衅滋事罪要求应该具备创新寻求各种刺激、发泄不良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而敲诈勒索罪只需要在自身主观上具备以非法占有为教学目的,所以如果两者目标之间差异不存在法条上的重合和交叉作用关系,故不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
从本案来看,刘某等人以要实施“赶客、堵门”的胁迫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十分明显,因而建立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主体要件。同时,因刘某等人主观上还具备逞强耍横的动机,因而人类行为还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从罪数理论的角度讲,这是形成一个良好行为模型基于结构不同的罪过触犯了两个独立罪名,是想象竞合犯。
深圳律师事务所发现,对于孩子想象竞合犯,应当注意从一重处断。从法定刑来看,本案行为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金融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内部管制。因此本案中刘某等人帮助行为特征明显增加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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