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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时开车闯入人群如何处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时间:2023-10-18 15:36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事务所,聚众斗殴的情节

  驾驶汽车车辆进行撞击聚众斗殴一方的行为是认定为企业故意杀人事件还是持械聚众斗殴?协助确定目标并在不受任何阻碍的情况下进入副驾驶位置的行为是否为武装冲突的常见故意行为?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聚众斗殴时开车闯入人群如何处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在审理过程中,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高正和李天龙使用车辆撞击被害人的身体,通过刑法理论分析,李天龙和高正作为具有正常识别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用车辆直接撞击被害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或受伤,但仍然实施撞击行为,主观上可以认为他希望或允许这样的结果发生,因此可以得出李天龙的行为在主观上符合谋杀或故意伤害的主观特征的结论。

  但是,由于被害人吴之典的伤害未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其是否达到轻伤害的结果,因此无法确定李天龙构成故意伤害罪。然而,受害人因被告的行为而受伤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因此被告构成谋杀(未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不能称为传统意义上的“装置”,扩大对此的理解将导致范围广泛的“装置”,因为对方没有对上述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两名被告只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应被视为武装情节。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构成武装团伙斗殴。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原因如下:

  从主观方面故意、客观社会行为进行分析,二被告人之间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除了帮助高正出口天然气外,李天龙的车撞上了五指殿也是造成他头部受伤的原因,也就是说,他只是为了报复打五指殿。他不打算死在吴至寺。李天龙之前的供词并没有解释他是故意杀害吴至堂的,而是一再强调他认为吴至堂会远离。

  第二,其他证人的证词也基本证明了李天龙并没有杀害吴志甸的目的和意图。再一次,车速、撞击次数表明李天龙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天龙撞人时没有加速,他驾驶的车辆位移很小,一次碰撞后他离开了现场。最后,撞击的地点显示,李先生无意杀死任何人。根据犯罪发生时的监控录像,他击中了受害者的肩膀,而不是直接面对受害者。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李天龙主观上对被害人吴志点的死持否定排斥态度,认为李天龙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用车辆撞击聚众斗殴一方的,可以认定为“武装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时开车闯入人群如何处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属于聚众斗殴犯罪的四种加重企业处罚情节内容之一。“持械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通过使用棍棒、刀具发展以及社会各种管理枪支、武器系统进行一些斗殴。

  根据中国当前国家司法工作实践中的通行时间观念,持械聚众斗殴中的“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需要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只是因为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该情形分析包括为斗殴而准备活动器械公司或者持器械市场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存在临时能够获得器械并持器械信息进行斗殴。已经开始发动的车辆技术具有传播速度快,冲力大,破坏性强的特点,如果在聚众斗殴中以操控实现方式方法作为斗殴行凶的工具,其作用并不等同于我们传统的棍棒类器械。

  因此,本案中的奇瑞QQ轿车用户可以自己视为器械,结合李天龙使用的目的、后果和性质,其行为是否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协助识别标的物,清楚知道行为人携带武器,不进行任何预防的,视为共同故意武装战斗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高政指认了被害人吴志点。在李天龙威胁要用车撞吴志点后,他还是和李天龙一起上了车,坐在副驾驶座上,李天龙撞吴志点时没有采取任何制止行动,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援行动,因此两名被告属于普通的故意行为。

聚众斗殴时开车闯入人群如何处理?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根据刑法的规定,参与有预谋的武装斗殴或明知协助犯罪人指认的人进行武装斗殴的人,即使他没有使用或携带工具,也应被认定参与了武装斗殴。综上,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如实供述,认定被告人高正、李天龙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属于武装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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