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如下:接下来就由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界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的备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聚众侵扰社会秩序行动必须达到情节紧张,以致事情、出产、业务和教授教养、科研无奈举行,而且造成紧张丧失的,能力组成犯法,予以备案追诉。具体而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就可以立案进行追诉:纠集人数多,规模大,扰乱时间长的;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听劝阻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扰乱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正常秩序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假如情节普通,或许未使无关单元事情、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或者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与妨碍公务罪的界限
1、侵占的客体分歧。前者侵占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即构造、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社会整体的失常事情、出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2、主观方面体现分歧。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聚众举行,但手法上不限于暴力、要挟;而后者可以是单人进行,手段上则一般要求是暴力、威胁。
三、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的罪数形状认定
行动人在实行聚众侵扰社会秩序行动的过程当中,假如其手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的,应当按照牵连犯处理,择一重罪处罚。但如果其他行为与本罪没有牵连关系,
四、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五、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原本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本法鉴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将其单独规定为一罪。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客体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仅会影响他人,而且也是违法的行为。特别是对于一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一旦发现这种行为,就需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举报。以上就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聚众侵扰社会秩序罪界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排名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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