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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亭律师解析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时间:2021-12-11 09:58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后亭律师,敲诈勒索罪,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

  2.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

  3.对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4.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5.常见犯罪量刑指南(2017年)

  6.关于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108年)

  7.关于处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8.关于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9.关于处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10.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后亭律师解析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二、刑法无效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2.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00年)

  3.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与类似犯罪的界限。

  1.以卖淫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和联防人员,以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的名义非法占有财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赌博、嫖娼、没收赌博资金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欺诈罪从重处罚;在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公安联防队员赌博、嫖娼、没收赌博资金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标准:

  (一)因敲诈勒索受到刑事处罚;

  (二)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4)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如放火、爆炸、故意杀人、绑架等;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五条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改、赃物、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情节,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未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理解的;

  (四)其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视为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受害人对敲诈勒索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视为犯罪。

  第七条为他人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被告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二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被告未取得财产的,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上述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通过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威胁、威胁他人、索取公私财产、数额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稿于2017年3月9日发布,并于2017年4月1日生效。法发〔2017〕7号)
 

  三、量刑常见犯罪。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达到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起点可以在拘役范围内确定。
 

  (二)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达到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量刑起点可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达到数额特别大的起点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数量可作为调整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不大的,以敲诈勒索数量确定量刑起点,三次以上作为增加刑罚数量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4.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聚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三人以上,聚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留、敲诈勒索、故意破坏财产、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毒、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砸抢。可以用恶势力等表述来描述相关法律文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
 

  15.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律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点是: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明显的主要成员,重要成员相对固定,组织成员经常聚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项以上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
 

  1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充分利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严厉处罚。
 

  17.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黑恶势力有组织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1)有组织地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符合其他犯罪条件的,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处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理解为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两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类型寻衅滋事的,追究刑事责任。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制索取公私财产,有组织地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组成条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同时,由多人实施或穿着统一,显示纹身、特殊标志等明示或暗示,足以让对方感知有组织的相关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第二条第(5)项以黑恶势力的名义敲诈勒索。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雇佣、指示他人有组织地使用上述手段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要犯罪分子处罚。对于强制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指示他人有组织地使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要犯罪分子处罚;为追回合法债务或者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聘用、指示,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罚后继续实施的除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私人贷款的名义,通过虚假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流动、肆意识别违约、转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制债权、强制债务,应当以欺诈、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进行调查、拆迁、审判。非法占有的受害人实际收入以外的虚假高债务和以存款、中介费、服务费等名义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应当计入违法所得。以被害人名义收入,但案件证据可以证明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实施后续犯罪使用的贷款应当没收。

 

  深圳宝安后亭律师提示对涉黑涉恶势力案件处理意见:
 

  4.恶势力,是指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内,经常联合起来,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不择手段,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没有建立起来。

  5."黄、赌、毒、盗、抢、骗、骗",纯粹为牟取不义之财,不具为非作恶,有欺压百姓特点的,或者是因为自己和近亲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由合法债务纠纷引发的及其他确有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6.恶势力一般在3人以上,纠集人员比较固定。收信人,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会员较固定,符合恶势力认定的其他条件,但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员,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或可认定为恶势力,有上述行为的成员可认定为纠集者。

  邪恶力量的其他成员,是知其知不应知常与他人纠集在一起为共同犯下违法罪行,仍按收容人的组织,计划、指挥违法犯罪活动的罪犯,包括那些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在法定情形下不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或者因参与了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只有暂时雇用或被雇用,利用或被利用,并受到蒙蔽,参与少数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得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7."经常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内,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在2年内,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某一地区或行业的违法犯罪活动数次,包括纠集者,应至少有2名同一成员多次参与非法犯罪活动。对“拉帮结派”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达到“多次”标准,而且还不足以造成比较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8.恶势力犯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强迫交易、蓄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蓄意破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还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也可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只有前面所说的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不能认定其具有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点,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9.在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时,"犯下的多起罪行"至少应包括1起。对多次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不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对累加后的规范规定,应作为犯罪处理,判定是否属于“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可以将累积使用的违法行为定为1次犯罪活动,其它违规行为单独计算违规行为数量。

  已经处理过或者已经将其作为民间纠纷调处,经核实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责任。

  10.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应将侵害对象及其数量相结合,违法乱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伤害后果、经济损失金额、违法所得金额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及对人们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

  11.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既符合确定恶势力全部条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罪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为了共同犯罪而成立的,仍然接受头头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和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罪犯。

  在犯罪集团中,恶势力集团应进行有组织的多次犯罪活动,并可能伴有违法行为。根据《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认定。

  12.所有成员或首当其冲、纠集者和其他重要成员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在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尤其谨慎。

  13.在恶势力纠集者方面,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头目、要员以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加大惩治力度,坚决判处重刑或死刑。与此同时,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严格掌握不起诉,严格掌握缓期、减刑、假释,严格掌握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全面实行资格刑,财产刑等方面的规定,全面实行严格的惩治。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禁止其从事有关职业。

  就共同犯罪而言,恶势力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且主观危险性相对较小,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承认有罪或者只是参加少量犯罪活动,并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成员检举揭发与该犯罪集团及其非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其他犯罪线索,如在认定立功的问题上存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争议,应严格掌握。应当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依法认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在确定是否从宽、怎样处罚时,应当严格掌握。造成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

  如能配合司法部门查办案件,可提供线索,协助搜集证据或其他协助行为,如能配合司法机关,并且对侦查黑社会团伙犯罪、查处“保护伞”等有较大作用的,即使法律规定不立功,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应该从轻处罚。

  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情从重、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时要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结合其在恶势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从宽处罚情节。在对恶势力的纠集中,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对其量刑要体现全面从严。就共同犯罪而言,罪责相对较小,主观恶性较小,并能真诚认罪悔罪的其他成员,对其量刑应体现从宽。

  16.恶势力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坦白其犯罪事实,承认指称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宽大处理,适用认罪、从宽制度。对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暴、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不适用本制度。
 

后亭律师解析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对办理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9年4月9日印发)

  一、“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向他人或者在相关场所滋扰、纠缠、哄骗,群体性造势等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涉及日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二、“软暴力”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有:

  (一)侵犯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追踪、威胁传播疾病、揭露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和毁坏生活设施,设障碍,张贴标语,拉挂横幅,放鞭炮,放哀乐,放置花圈,泼污,断水断电,堵住大门,堵住大门,和直接或间作的方法是驱散从业人员、驻扎人员驻扎。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常规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

  在实施常规贷款的过程中,不采取明显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一般以欺诈罪定罪处罚;在实施常规贷款的过程中,构成欺诈、勒索、非法拘留、虚假诉讼、挑衅、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犯罪,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实施碰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产,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实施轻微暴力或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

  2.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然后利用受害人违反道路交通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

  3.以揭露当事人在现场握的隐私;

  4.威胁侵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
 

  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视为主犯,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视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三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组成的更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主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调查、起诉、审判。

 

  深圳宝安律师认为实施碰瓷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加强合作,迅速处理瓷违法犯罪行为,准确定性,依法严厉处罚。一是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逮捕、起诉、审判工作。公安机关收到报告、控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控制行为人。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备案调查,全面收集证据,收集犯罪现场监控录像,收集证人证言,核实有关人员、车辆信息等,并及时调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移送瓷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批准逮捕、起诉。对于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二是加强合作与合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人民检察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规模、行为手段、方式、危害后果、在案件中发挥作用等因素,有效区别对待。对于碰瓷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积极参与的犯罪分子和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作为打击的重点。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有酌情从宽处罚但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准确把握法律规模,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要防止降格处理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生效。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敲诈勒索罪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量刑常见犯罪。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一)量刑起点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

  (二)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达到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影响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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