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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港隆城律师谈为何90后女辅警无罪?

时间:2021-12-11 09:58 点击: 关键词:宝安区港隆城律师,无罪判罚,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一案中刘某英敲诈,深圳市连云港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在法定上诉期内,刘某英已经提出上诉,此案目前正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一九九四年十月出生的公安局女辅警刘某英,2014年三月(当时不满20岁)到2019年4月,正在或不间断地与多名地方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主任、副院长等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之后以自己的家人得知后要找受害人闹事.自己买房.怀孕.分居赔偿等理由,捉拿公务员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名誉的心理,先后向9名受害人索取人民币372.6万元。事件发生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女辅警13年,并处罚金600万,追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
 

  这一案件发展至今,公众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

  一、案件是否将公开审理?第二审法庭可以进行全民普法吗?

  二.改判或维持此案?如果改判,会减刑吗?这是无罪的吗?

  三.9个"受害者"是如何处理的?
 

  胡锡进认为,陈昱霖先后向许秀波索取300万+800万+300万共计1400万元,之后再索取三千七百万元未遂,法院最后裁定三缓三。罚款十万,这一案件数额巨大,但判决却清白兼备,特别是判处缓刑,罚款10万,符合现实,符合民意期待。相比较而言,女辅警向9名交往过的公职人员索取300多万元,被判刑13年,追缴300多万元,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有些律师甚至表示,愿意免费为辅警进行无罪辩护。
 

  所以,辅警是不是构成敲诈罪?

  看看两部分:

  一.最高人民法院前刑事法官黄应生(一名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的观点:一起女辅警敲诈案件判决中的两处硬伤一处!

  二.最近对《刑法准则》中关于敲诈罪的完整整理。

  一、黄应生,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法官:女警敲诈案件判决中两处硬伤一处!

 

  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勒索近四百万人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

  虽然许某敲诈勒索案闹得沸沸扬扬,但从法律角度对其作为敲诈罪的司法解释草拟,本文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中对事实的认定有两个硬伤,在法律适用上有疏漏,如认定构成敲诈罪,如可以认定受害人有过错,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即不认定其数额特别巨大,判刑的幅度为3至10年,最短刑期。
 

  宝安区港隆城律师谈为何90后女辅警无罪?
 

  不管怎样,今年一月底,深圳宝安区法院刚刚就网络上一位女演员赵某衫被勒索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一经公开,立刻引发热议,网友们立即把两起案件作了对比,强烈的感觉是对许某判重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参考宝安法院的判决,对于公职人员的胁迫,许某没有迫在眉睫之处,都是受害人自愿支付的,即使受害人都没报警,许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同理,以分手费、揭发情妇关系等为要挟的借口,只有许某得款300多万元,却被判刑13年,罚金600万;而陈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700万元。为什么这个鸿沟那么大?!
 

  对许某敲诈案、陈某琳敲诈案的详细资料,上网一搜.触手可及,我仅简要介绍:

  一是许某敲诈案。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女辅警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然后以自己的家人知道后要找受害人闹事.自己买房.怀孕.分居赔偿等理由,捉拿公务员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人民币372.6万元。2010年12月,宝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追缴许某违法所得。
 

  第二,陈某琳涉嫌敲诈。2018年1月至2月,陈某琳因购房理由,先后两次向赵某衫要求与自己分手,并要求支付1100万元人民币,周某请求陈某琳同意分手并亲自书写二人关系.在删除二人相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后,向陈某琳支付1100万元。之后陈某琳违约在网络上公开二人关系,并于2018年10月8日,以暴露赵某衫隐私为理由,向赵某衫索要4000万元。经过双方同意分期付款,许向陈某琳支付了300万元人民币。而陈某琳再次违约,强迫许一次性支付剩余人民币3700万元。许遂向警方报案。据宝安司法部门认定,许在报案前已自愿缴纳的1400万元,由于没有胁迫的“迫切性”,不属于“强迫索取”,故不构成犯罪。且3700万被强制要求,由于赵某衫报警,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琳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关于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罪,我不清楚案情,也不便多说。只是说一点,在现实的国情下,又在大众的围观下,要让许某无罪太难!他本人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也与众多公安领导有过密切的联系,当然对此有自己的认识,所以他很早就认罪。所以,关于全部罪过和非罪过的问题,我可不想再画什么了。下面的分析,都是基于对许某的假设,为了使判决更加公正,提出犯罪数额可以少定一些,刑期可以少判几年,罚金也可以少罚一些。
 

  一、判决对事实认定有两处严重的伤害。

  经过初审判决,认为后两件事,即第8件敲诈林某14万元,第9次敲诈刘某128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一)敲诈勒索事实不明。

  判决内容如下:“8.2017年2月至9月,被告人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以买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14万元。

  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强迫受害人获取大量财物。恐吓.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破坏受害者人格.名誉.揭露受害者隐私.破坏受害者重要财产.栽赃陷害等。而判决并没有看到许某对林某实施威胁或要挟,也许林某是完全自愿的,目的是为了和许某共筑爱巢.为了和许某一起奋斗。这个问题一定要核实,否则这笔钱是不能确定的。
 

  (二)敲诈刘某乙的事实不明。

  判决内容如下:“9.2016年3月至5月,被告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之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不会再接触;2018年3月到2019年4月,许某再次与当时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之后买房交首付.堕胎赔偿.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

  判决结果显示,不能看出许某和刘某乙复合后,再用威胁或要挟手段再次向刘某乙索要108万元。就像一位女网友说的那样:“许姑娘睡了一个派出所的所长,完事后也是以怀孕闹事为由要走了20万。没有联络上,许小姐就跑到看守处。谁知这刘所长官运亨通,成了刘副局长,许姑娘倒回原处去睡去……又误了108万。究竟是智商捉急,还是旧情难忘?这到底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堕落?"另有一名男网友也质疑:“刘某乙当所长时,被敲诈20万元,升为副局长后,再次被敲诈108万,刘某乙在一个坑里连续两次跌倒,如果真的是被敲诈了,那就是两年。
 

  (三)建议补查补证方向。

  假如补查补证,两种可能,利弊都有。

  首先,这有利于定罪。如果证实徐是一个圈子:徐从一开始就有勒索的动机,随时看到机会诱惑,故意与公职人员发生关系,然后借此机会勒索钱财,你可以放心地认为勒索罪。正如重庆赵红霞拍摄雷政富性视频勒索300万元一样,有人负责规划设立局,有人负责色诱,有人负责勒索钱财。这样的团体行动,团体犯罪,必须严惩不贷款!
 

  第二,不利于定罪。徐只是一名辅助警察,受害者是领导者,有些或顶级老板,如果深入调查,发现老板利用权利诱惑,胁迫女辅助警察关系,然后给予密封费、分手费、补偿,不仅被告徐不构成勒索,而且可能导致受害者的其他犯罪行为,这怎么好?
 

  因此,我不建议是否进行补充调查。但如果补充调查和补充证据,这样的案件并不难处理。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敲诈勒索的,有其固定的行为结构,刑法理论称为四部曲:行为人胁迫他人~受害人害怕被迫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

  对于林和刘这两笔,建议从以下角度查明事实,补充证据,熨平这两个硬伤:

  1.被告确实有怀孕流产的事实吗?如果被告怀孕流产的受害者有义务赔偿或赔偿,过度索赔似乎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如果被告人确实编造了事实,这取决于他是否实施了威胁或威胁?受害者是否因胁迫而陷入恐惧,被迫交付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否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是否属于另当别论。

  3.特别是被害人刘某乙是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副局长,具有查禁犯罪的法定责任。他是否主观上知道自己被勒索,是否被迫交出财产?否则,被告无罪。如果是,有网友开玩笑说,刘某乙没有依法立案查处,而是配合被告完成犯罪。他要么构成玩忽职守罪,要么是被告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二是法律适用中判决的疏漏。

  男女之间存在不正当的性关系,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男性处于主导地位,在性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案的发生存在过错。这种事实不需要太多证据证明,基本上可以通过常识来确定。从网络舆论的角度来看,主流意见都是这样认为的,甚至很多网友嘲讽被害人成了被告人。这些公职人员真的没有嫖娼,不仅白嫖,追回所有财产,还加害,让她坐牢13年,背负600万罚款。判决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认定被害人的过错,理徐,可以说是一个遗漏。
 

  (一)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宽处理行为人。

  当我们起草司法解释时,我们考虑到男女之间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的冲突和纠纷是很常见的。为了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如果被害人对敲诈勒索有过错,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这是一个特殊的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徐可以从宽处理,包括非识别金额特别巨大,直可以免除处罚。
 

  为此,我在《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适用》一文中,特别详细解读了从宽处理敲诈勒索特殊情况: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有过错的,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实是由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行为人威胁或者威胁被害人的过错实施敲诈勒索的,不同于其他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不宜根据数额和情节机械定罪处罚。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的相关性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罪量刑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采用宽大处理而不是轻大处罚的表述,这意味着不仅可以在量刑中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在定罪(即法定处罚范围)的识别中从宽处理。即使符合本解释规定的金额或情节加重,也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的加重处罚。
 

  (一)敲诈勒索金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金额较大标准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敲诈勒索金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可以认定为金额较大;

  (3)敲诈勒索金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巨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当然,本条的适用应当严格限制条件,注重社会效果,实现相当刑罚。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说主要是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当事人量身定做的。无论许如何起诉和追偿,宝安司法机关都不认定这部分金额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认定陈反复违约,紧紧逼迫的3700万元被认定为犯罪未遂,并从宽处罚,判三缓三。判决后,各方基本满意,网友平静。为什么?就是因为,凭良心,我们简单地认为,许睡了这么多年的小女孩占了便宜,应该付出一些代价。许有过错,也应该对陈从宽处罚。
 

  (二)为什么能认定为数额特别大?

  许多人指出,受害者的过错只是酌情从轻处罚,不可能根据这种情况减轻处罚。此外,司法解释不能创造减轻处罚的情况。

  这里有一个长期而广泛的误解,认为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是的,司法解释不能创造减轻处罚的情节,也不能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但《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授权法官有权修改《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的一般标准。如何纠正?解释文章中明确列举了敲诈勒索数额,情节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使法官作出公平判决,作为自己的罪行。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减轻处罚,而是授权法官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选择更合适的法定刑范围进行量刑。
 

  不仅仅是数量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因此,现行刑法只规定数额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级,不再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让司法解释规定,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让法官根据先例,根据实践决定,只要刑罚相当,作为犯罪。司法解释为什么要设置多个标准,制定特殊规定和授权,取决于社会的多样性、案件的复杂性和个人的差异,而不仅仅是数量论,否则必然会导致一些案件案件太轻或太重,无法达到刑法的目的。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司法解释中非常常见,特别是在财产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几个不同的标准。例如,在对敲诈勒索罪的解释中,如何确定量,设置了多个标准和特例:

  一是一般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价值在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并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可见,各地标准不同,不统一。

  二是从重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有累犯、犯罪记录,或者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可以按照一般标准的50%确定数额大标准。   深圳宝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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