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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罗湖区刑事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时间:2023-11-02 10:31 点击: 关键词:罗湖区刑事律师事务所,贪污认定

  贪污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在打击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中,非法占有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推定贪污行为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罗湖区刑事律师事务所将以深圳法院的实际案例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条文,探讨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如何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罗湖区刑事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一、引言

  贪污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而非法占有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关乎贪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何推定贪污行为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却常常成为一个引发争议的问题。

  二、贪污罪及其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主要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履行公务、职务的人员。

  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

  利用职务便利:犯罪主体必须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权力、地位等,实施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意味着贪污行为与其所担任的职务紧密相关。

  侵占财物:犯罪主体必须通过滥用职权,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或供他人使用,未经权力机关批准或规定的情形下占有该财物。

  主观要件:故意犯罪。 犯罪主体必须有故意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即明知是违法行为但仍然故意实施,具备主观上的犯罪主张。

  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即追求个人私利而实施侵占,而不是出于正当的职务行为或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同时,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以贪污罪定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不能说明合法收入来源,其财产可以推定为非法所得,进一步加强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总之,贪污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构成要件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侵占财物等行为,同时要求具备故意犯罪和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深圳法院案例分析

  深圳市某区政府原副主任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区政府资金50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并虚报公务招待费用。在此案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成为争议焦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张某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并虚报公务招待费用,已经构成贪污罪。虽然张某辩称资金用于个人事务,但经审查证据,其行为明显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侵占了国家财物,属于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张某是某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和报销审批工作。由于他在单位内拥有一定的财务权力,他开始滥用职权进行贪污行为。

  在2019年,某市政府办公厅需要举办一次重要的会议,需要大量的预算用于会议经费、住宿、餐饮等。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伪造了一份虚假的会议经费报销单,并通过自己的审批权限将500万元的公款转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了这一系列的贪污行为。张某的滥用职权、伪造报销单以及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张某是某市政府办公厅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职务,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客观要件:

  利用职务便利:张某作为财务管理和审批工作人员,拥有审批经费和转账的权力,利用这一职务便利进行贪污行为。

  侵占财物:张某通过伪造虚假的会议经费报销单,将500万元的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属于侵占财物行为。

  主观要件: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故意进行了贪污行为,具备主观故意。

  非法占有的目的:张某的行为明显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他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实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基于以上分析,张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他的贪污行为涉及滥用职权、伪造文件、侵占公款等多个方面,构成了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在审判中,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对张某进行定罪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一个关键性问题,涉及到对被告人意图的推定和证明。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无法说明合法收入来源: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人是以贪污罪定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且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那么其财产可以推定为非法所得。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违法所得与职务无关:如果被告人所占有的财物明显与其职务无关,且无合理的解释,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例如,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薪水明显不足以支撑其奢侈的生活方式,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与正常职务行为无关:如果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正常的职务行为无关,且无合理解释,法院也可以推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例如,一个财务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旅游或购物,与其正常职责不符,就可以推定其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隐藏行为或虚假记录:如果被告人试图掩盖自己的行为,或者伪造虚假的记录来掩饰贪污行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这表明被告人有意识地在追求个人私利而进行欺骗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完全凭空猜测,而是需要基于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推理。法院在进行推定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证据链条、被告人的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法院也会确保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程序正当,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如何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罗湖区刑事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总之,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法依据证据进行判断,确保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是合理和公正的。

  五、法律法规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约束

  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作出了约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和判断,确保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合法合理。

司法实践中如何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罗湖区刑事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六、结论

  罗湖区刑事律师事务所认为,贪污罪作为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罪名,在打击腐败、保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中,非法占有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通过深圳法院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贪污罪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证据,严格判断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占有目的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法院应当在审理中严格遵循,确保定罪量刑的合法合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腐败行为,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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