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子女同哪一方生活呢,一般来说是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期母亲抚养;哺乳期结束后,双方在抚养问题上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那么优先监护的条件是什么? 深圳律师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第一,护理条件优先
1、母亲优先抚养条件
根据企业最高人民对于法院颁发的《关于中国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离婚案件信息处理子女抚养一个问题的若干具体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与父亲同住;
(一)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长期不能治愈,不允许与之同居的儿童;
(二)抚养条件不符合抚养义务的,父亲要求子女与其同住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生活在一起。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母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也可以允许。
第二,优先考虑哺乳后的条件: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儿童长期与她们生活在一起,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妇女的健康成长;
2.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3. 与子女同住,有利于子女的发展,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患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子女同住的;
4.父亲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或父亲生活的优先条件。
如果孩子是年满10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在与父亲或母亲就女儿的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孩子的意见。
那在抚养权已经确定了的情况下,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段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问题能力不断发生影响较大发展变化,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中国人民法院判决变更。那么我们如何变更抚养权呢?深圳律师网继续为你讲解。
一、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同意改变抚养关系的,应当给予许可。 总之,当需要改变子女的监护权时,父母可以首先私下协商,通过已经达成的意见交流,直接改变子女的监护权。 可通过办理变更托管协议公证进行变更。 办理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
2.孩子的户口簿和出生证明;
3、草拟好的变更没有抚养权协议书。
二、诉讼变更
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进行变更子女教育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予支持政策变更:
1、与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因患紧张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配合生存的一方不尽抚养责任或有荼毒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存,该方又有扶养才能的;
4、有其余合法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离婚时,不能协商离婚,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变更抚养权的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抚养权归属问题。
(一)综合考虑企业双方的经济发展条件和生活学习环境;
(二)认真调查寄养方生活习惯是否健康、正常;
(三)注意收养人是否有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
2. 坚持尊重能够表明身份的儿童意愿的原则
深圳律师网表示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如果被变更抚养权的子女已满十周岁,此时被抚养人具备进行一定风险识别和判断自己能力,应充分学习了解并尊重学生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让他们子女教育与其喜欢一个共同发展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能够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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