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影响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可以直接进行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消除学生父母教育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发展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使用直接抚养。接下来就由深圳抚养费律师为您讲述抚养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因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父母离婚后,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因双方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相关条例,当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和所有权问题在下列情况下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1)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婴儿的哺乳期因人而异,因为《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规定“不满两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在司法实践中,“哺乳期的子女”通常被理解为不满两岁的婴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的子女一般随父母生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随父亲生活:
(2)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问题严重影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发展共同学习生活。
2、母亲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和义务,父亲要求子女同住。
(1)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例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母亲工作的特殊性质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或母亲触犯法律,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等。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随父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存在问题,如果没有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无效,则由中国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发展因素研究作出判决。实践中我们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直接依赖条件的绝对偏好
父母双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随着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与孩子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2)直接支持条件的相对优先级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进行基本情况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发展共同学习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间共同提高生活工作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就是要求并且有能力能够帮助学生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中国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充分考虑。
(3)考虑孩子们的意见。 由于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一定程度的歧视和判断,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关于抚养子女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如果父母就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的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发生纠纷,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4)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未成年人除了由父母中的一方直接抚养外,还可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关于抚养子女的意见》第6条规定,如果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只要符合保护子女利益的利益,就可以给予抚养。
离婚时夫妻双方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直接抚养的,根据《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事先决定由一方临时直接抚养,以保证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上就是深圳抚养费律师为您抚养规则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抚养费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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