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证明财产分割协议是胁迫的
1、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深圳婚姻律师不太可能在生活中及时即时保留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如果法院以举证责任要求原告对此充分举证,有违日常生活常理。法官应当根据生活经验对离婚协议是否公平作出判断,再依据生活经验、开庭情况对是否存在胁迫可能作出推断。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据此规定,法院对案件是否存在胁迫的审理判断是法院是否发现。
法院是否发现这一情形,需要法官对案情作出判断,而不是机械的依据举证责任判案。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在婚姻家事业务领域钻研愈久 我们越感觉到专业性的必要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