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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律师解析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权纠纷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17 10:57 点击: 关键词:深圳股权律师,股东资格确认权纠纷

  原告聂X肖与被告XXXX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就股东资格认定及股东知情权发生争议,被告XX公司在本院立案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法院裁定驳回被告X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XX公司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举行公开听证会。原告聂晓及其诉讼代理人王XX、王XX、被告XX公司诉讼代理人姜XX、李XX参与诉讼。此案现已结案。接下来就由深圳股权律师为您讲解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权纠纷的相关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股权律师解析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权纠纷的相关案例

  1、原告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原告作为被告办公室股东的身份,自2015年7月起生效; 命令被告自2005年起提供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分类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分类账)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日记账凭证)供原告检查;。命令被告自2005年起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美国中西部及东部各州)决议、财务及会计报告 ,供原告人查阅及复制;。案件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聂X肖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其申请。

  2、原告聂X晓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符合以下研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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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XX公司工商注册信息1份,2006年新股东会决议1份,XX公司章程1份,2011年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2014年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 这组证据证明,XX公司自2000年开始重组成立。 原告聂希肖之父聂希清为XX公司股东,2006年,聂希清受让XX公司原股东4204.2万股。 自2011年转让部分股份后,他至今仍持有XX公司440万元的股份。 聂星是XX公司的注册股东,持股比例为2%。

  (2)由 XX 县公安局 XX 派出所和 XX 县 XX 镇 Hegou 村村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聂心情死亡证明书、 XX 派出所出具的聂心情死亡注销证明书和居民死亡医疗证明书,为证明聂心情于2015年7月22日去世,聂心情的父亲聂心晨已经去世,母亲李心韵仍然在世。聂的孩子是聂和聂。

  (3)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和XX县XX镇河沟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共同发展出具的关于孙X华的证明、XX市公安局湛山派出所人员出具的孙X华注销以及户口可以证明、居民对于死亡时间医学学习证明书,以证明聂X卿的配偶孙X华于2016年11月16日去世,孙X华的父亲孙X启和母亲王X英均已全部去世。孙X华的子女为聂X晓和聂X雨。

  (4)XX省XX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XX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聂X肖父亲是聂X青,母亲是孙X华的证明。 聂X晓源的内地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017年5月11日在XX派出所注销其在香港的户口。

  (5)聂 x 予和李 x 允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及声明人和证人的身份证副本,以证明,根据证人的证词,邢和张、聂 x 雨、李 x 云放弃 XX 公司继承人聂 x 庆2% 的继承权。

  (6)律师催告函,以证明聂X晓曾于2017年11月10日发函告知XX公司,作为聂X卿的合法继承人,聂X晓依法进行继承聂X卿在XX公司2%的股权,有权要求按照XX公司管理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国家行使其他股东知情权,包括通过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活动记录、董事会工作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相关财务分析会计研究报告,同时我们有权根据查阅中国公司内部财务人员会计账簿。

  (7)关于对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的回复,XX公司收到聂X肖的提醒函后,否认了聂X肖的股东资格。 原因是聂星的母亲、配偶和女儿是一级继承人,聂星的配偶孙旭华死后没有继承,也没有看到遗嘱和公证文件。 证明XX公司清楚地知道聂星的父亲去世前。 聂星去世后,他的母亲和女儿都放弃了对股权的继承,除了原告聂星晓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 XX公司确认聂X肖的股东资格并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聂X肖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3、XX公司进行质证可以认为,证据一中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复印件,没有及时加盖工商行政部门以及印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股东会通过决议、公司发展章程、2011年修正案及2014年修正案无异议。证据二无法得到证明该证明的出具工作时间,也无法充分证明聂X卿的父亲聂X辰的去世对于时间,如在学习继承中国开始后去世,其应享有继承权。对证据三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二。对证据四无异议。证据五系2017年12月25日作出,此时我国股权文化继承自己已经逐渐开始,放弃他们继承声明应为无效。此时选择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一种所有权,应根据需要相关研究法律制度规定要求缴纳员工个人综合所得税改革以后方可转移。

深圳股权律师解析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权纠纷的相关案例

  以上证据证明了原告聂×晓的父亲聂×青、原告孙×华及其继承人先后死亡的事实。根据上述书证的来源和性质,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5中聂某某、李某某放弃继承权声明的真实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口头上放弃继承,我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也应该认为有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一定要通过公证来完成。聂×玉、李×云签署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XX公司虽不承认其真实性,但只是反驳声明,并未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确认该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据六、证据七是聂X肖在本案起诉前向XX公司发函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和股东知情权的程序性措施。XX公司对收到此律师函无异议,本院也予以采纳。XX公司历年提交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真实、合法、相关,本院也予以采纳。以上就是深圳股权律师为您讲解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权纠纷的相关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股权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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