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策法 律师网隶属于 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 团队成立于2000年,位于福田中心区,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公司经营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深圳股权纠纷律师:一个案例搞懂股权继承纠纷问题?

时间:2022-09-16 13:18 点击: 关键词:深圳股权纠纷律师,股权继承纠纷案例

  原告黄X榴与被告黄X琼、黄X堃所有权进行确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X年适用简易操作程序,于公开开庭时间进行了关于审理。原告问题及其工作委托其他诉讼作为代理人周X耀,被告黄X琼及其企业委托公司诉讼代理人郭X星,被告黄X堃均到庭参加社会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接下来就由深圳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讲解股权继承纠纷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股权纠纷律师:一个案例搞懂股权继承纠纷问题?

  一、股权继承纠纷案例

  1、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责令原告继承其母亲在北角镇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事实与原因:原告母亲于2004年4月15日去世,原告的祖父、祖母、祖父、祖母均先于原告父母去世,原告母亲当时收养了原告,两被告的父亲为兄弟姐妹。 原告母亲去世后,原告及其兄弟将继承该股权的一份,各持一半所有权。 但原告的弟弟私自办理了股权继承手续,领取了全部股息。 原告兄弟的女儿,即被告和被告,将其父亲的股权公证并转让给被告黄迅坤。 原告有权获得本案的一半股权和股息。两名被告共同辩称,原告与两名被告互不认识,两名被告从未见过原告,两名被告的祖母和父亲梁锡华在世时没有向两名被告提起过原告。梁振英于2004年去世后,黄继承了梁振英的遗产,并从梁振英那里获得了股息,直到梁振英于2016年去世。原告声称自己是梁旭武的女儿,因此她一定知道母亲于2004年去世的事实,也一定知道梁旭武的股息,但原告在梁旭武去世至黄旭华去世的12年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选择在黄旭华去世一年后提起诉讼,明显超出了消灭时效。事实上,直到2004年,黄旭华一直与梁旭武生活在一起,照顾梁旭武,梁旭武死后,黄旭华负责梁旭武的丧葬费用。即使原告是梁某的女儿,也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应该是没有或者少了点。从2004年梁旭武去世到2016年,股息由黄旭华作为继承人收取。黄旭华将所有积蓄用于治疗,两名被告没有留下任何积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梁循武出生于1919年5月25日,原告与梁循武为母女关系,被告二人的父亲黄循华与梁循武为母子关系。 梁旭武于2004年4月15日去世,并持有2012年以黄旭华名义登记注册的XX市XX区北角镇龙冲股份合作经济社剩余股权。 2016年9月17日,黄旭华去世。 2017年3月9日,XX市公证处根据两名被告的申请签发了公证。 经公证的证明,被告黄迅放弃了其在XX市XX区北郊镇龙冲股份合作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股份(股权证号:BJLCX0020)中的一份,由被告黄迅继承。 上述股份之一以被告黄旭坤(股东证件号码)的名义登记。 Bjlc00222),由于2017年3月29日的继承。 原告未能就上述股权继承事宜与两名被告协商后,于2017年3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查还发现,1957年至2004年间,黄旭华与梁旭武同居,负责梁旭武的日常生活。2004年4月15日黄西华逝世后,负责梁旭武的丧葬费用。

深圳股权纠纷律师:一个案例搞懂股权继承纠纷问题?

  二、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经审查,涉案股权已变更登记在被告黄×坤名下,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权属确认纠纷。本案中,由于梁×武死亡,原告黄×华是梁×武的法定继承人。在双方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且涉案股权未分割的情况下,涉案股权应归原告及黄×华所有。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即原告与黄×华各得涉案股权份额的一半。在黄华无遗嘱、原告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将涉案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缺乏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涉案股权继承了黄×华的遗产,并变更登记到被告黄×坤名下,但原告并未放弃其一半的股权份额。故被告黄×坤收购涉案全部股权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本院确认,原告因继承关系,将XX市XX区北滘镇龙永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二分之一登记在被告黄×军名下。原告主张对黄×华收到的股权分红和定量支付款拥有一半所有权。因黄×华死亡,原告未能证明黄×华死亡时相应款项仍留给两被告。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黄×华已经尽了赡养梁×武的主要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给分。因此,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毫无根据,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作为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优秀人民一个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深圳股权纠纷律师:一个案例搞懂股权继承纠纷问题?

  确认原告黄轩享有以被告黄迅名义注册的XX市XX区北郊镇龙冲股份合作制经济社一半股股份;被告人黄旭坤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协助原告人黄旭流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驳回原告黄×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时间收取为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X榴负担972.5元,被告黄X堃负担972.5元。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复印件,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上就是深圳股权纠纷律师为您讲解股权继承纠纷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股权纠纷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深圳股权纠纷律师:离婚时分割公司股权的9种方式,总有一个适 深圳股权纠纷律师解答: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