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律师带你轻松搞定“商品房违约金”的那些“坑”!
大家好,我是深圳房产律师,今天我们要聊的是“商品房违约金”的那些事儿。你知道吗?商品房违约金就像是“爱情的保证金”,一旦违约了,就要付出代价哦!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是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进行的预定,有时可能兼具一定的惩罚功能,当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时,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用。在认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应正确适用可预见规则,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等方面加以综合考量。
然后,我们来看看基本案情。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房屋,被告逾期办理产权证,导致原告多交了税费。
接下来,我们看看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税费损失。
然后,我们来看看裁判理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并用,认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应正确适用可预见规则。
最后,我们来看看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总之,商品房违约金的处理需要谨慎,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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