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那么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有哪些呢?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一起阅读下面的内容。
一、物业管理企业违约
物业治理企业的守约行动首要表当初:对专用部位、共用办法设置装备摆设保护治理不善;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大众秩序等未尽治理职责,造成物业环境好转;未经业主批准,本人或者可别人应用物业配置告白等经营性办法,或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别人等等。物业治理企业未按协议请求供应办事或其供应的办事品质与合同商定不符的,属于守约行动,应责令其负担响应的守约义务。关于物业治理企业违约将物业共用部位自营或出租他人经营或安装广告牌的,应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理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物业管理企业利用物业设置经营性设施,应当征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一部分应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另一部分应纳入维修基金。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物业管理权发包给他人的,因其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对其发包行为应认定无效,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治理企业采用休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引发的纠纷的处理
物业治理企业为迫使业主缴纳管理费,在业主不能按其请求缴费的情况下,常常采用停电、停水、停气等程序。此类纠纷,应详细情形详细阐发。如物业治理合同中商定,对业主欠费的能够采用停水、电、气等步伐的,应从其商定。在无合同商定的情况下,应区别免费项目的不同特色详细阐发。物业管理费首要分为业主供应卫生干净、专用办法的培修颐养和保安、绿化等大众的费用,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以及特约服务的费用。业主仅拖欠公共*或特约服务的费用,而未拖欠公众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不能采取停水电等措施,否则即为侵权;业主或使用人拖欠应交纳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使物业管理企业为此未能代交有关费用,致使供水、电、气等部门停水、电、气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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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侵权案例分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