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分别确定。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业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财产保管服务,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物业公司对已经尽到安保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那具体的裁判规则是什么呢?请看深圳律师咨询网的解答。
1.业主财产被盗的物业治理责任
物业办事企业为小区供应物业治理办事,曾经对该小区实行了响应的社区保安程序,履行了相关安全保证责任。业主未能供应有效证据加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涉案房屋被盗,财物严重损失,故物业服务企业无须对业主财产被盗承担物业管理责任。
2.业主居室财产被盗,物业治理公司已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之间因财产被盗而引起的纠纷,不能绝对地觉得物业治理企业不负担义务。作为物业治理企业,其有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应尽到响应的治理职责,保护包括小区业主财产的安全。所谓小区的安全,其应包括业主的财产安全在内。只是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部门而言,其不是国家机关,当然不具有国家相应的权力及强制性,但物业管理企业既然设立有保安部门,其应建立和规范一整套相应的规章和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到维护包括业主的财产安全在内的小区安全。
3.物业公司践约尽到了正当安全治理义务的,不应承担业主财产被盗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物业治理地区部署保安职员24小时值班,并进行不定期巡查查抄;治理条约划定保安职员对大件物品运出时应加以查证及核实,但被盗电脑主机配件体积小,轻易隐秘,易于照顾,并不是大件物品,不能苛求保安人员对每一个人员逐一检查。故物业公司已经按约定尽到了合理安全关切义务,不应承担业主财产被盗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4.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责任的,对业主被盗造成的财产丧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两边当事人签订物业治理协议,物业公司有对小区实施24小时安全监控和巡查,保障监控体系、防盗报警体系24小时运转精良的商定责任。业主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的保安职员未对进出小区的陌生人进行盘问、登记,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并非24小时运行的,说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对业主被盗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5.物业公司或开发商未执行应尽责任的,应该对被盗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财产被窃,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凶恶管理人的防范责任,其应负补偿义务;若开发商未能执行其对小区安全设备的许诺,其亦应负担响应义务。当然,窃贼系间接侵害人,对业主财产被盗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乃理所当然。且窃贼系终局责任人,物业公司、城建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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