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有哪些法律法规?深圳市房产律师为您解答。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共住房改革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住房委员会):继续积极稳定地推进现有公共住房改革,对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住房商业化意识、扩大住房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加快住房建设(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现有公共住房改革的通知如下:
1.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出售公共住房和不应出售公共住房的范围。现有的城市公共住房,一般除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外;党。政府。科研机构。大学。办公室不可分割的住房;历史意义上的住房;严重损坏的房屋。危险房屋;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出售的房屋,属于可出售公共住房的范围。公共住房的具体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2.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全套公共住房,除按规定不得出售外,还应当出售给愿意买房的现有居民。原则上,国有单位管理的公共住房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和非本单位现有居民单位向职工出售现有住房的具体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3.产权单位应当提前编制并报告销售计划;房屋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单位销售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收到销售批准后,产权单位应当积极组织销售工作,组织或者协助买方在收到购买款项(或存款)后20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许可手续;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测绘、交易和认证。
4.原则上,现行房屋管理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结算担保后,可以批准向职工个人出售,并按规定办理职工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按规定比例保留足够的维修资金后,将销售资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账户,原产权关系明确后转入原产权单位。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分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分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分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