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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分析工程款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结算

时间:2023-10-18 16:41 点击: 关键词:深圳工程款律师,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92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合用法令题目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划定:“当事人商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之适用,以当事人关于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约定有效为前提,其在本案中并无适用余地。接下来就由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讲解工程款结算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分析工程款如何进行有效的法律结算

  1、工程未落成,可对已实现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289号民事裁定觉得,本案中,金诚公司与众友公司签订的《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中商定,工程价款为固定价3135万元。根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合用法令题目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商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要求对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案涉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双方对工程价款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审依据舒绪财申请对其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据实结算,符合本案实际。

  2、条约虽商定固定价,但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87号民事裁定觉得,润发公司主意,在两边条约商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审不该启动鉴定步伐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举行鉴定,该做法违反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法律说明》第二十二条对于“当事人商定根据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要求对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造价举行鉴定的,不予支撑”的划定。但上述规定在工程量无争议情况下当然应予遵照,而在工程量自身存在争议无奈肯定的情况下,应否鉴定还应依据案件详细情况详细阐发。本案中,案涉工程并不是全数由曹某某、赵某实现,润发公司亦未实时拨付工程款造成工期拖延,同时还存在原材料价钱与条约商定产生显然变迁的究竟,是以工程量与工程价款已落空间接根据条约商定认定的条件。原审中,润发公司也并非反对司法鉴定,只是主张鉴定范围应限于曹某某、赵某完成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应付工程价款则按照已完成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总造价12420096元计算得出。但建设工程所涉项目众多,材料价格各不相同,在不计算价格的情况下,无法确认某部分工程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原审基于上述情况要求润发公司提供仅鉴定工程量比例而不鉴定工程造价的类似鉴定报告,但润发公司未能提交。此种情况下,原审根据曹某某、赵某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3、上述法律说明第22条合用的前提是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53号民事裁定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合用法令题目的说明》第二条划定,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有效,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及格,承包人要求参照条约商定领取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撑。第二十二条划定,当事人商定根据预订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要求对设置装备摆设工程造价举行鉴定的,不予支撑。本院觉得,上述划定的合同必须以合同系当事人的实在意义暗示为条件。如前所述,原审法院认定韩新平与或大公司签订《劳务承包条约》商定工程价钱时存在歹意沟通侵害龙海公司利益的行为,该合同约定的包干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并非龙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杜学斌以龙海公司靖边项目部名义与豪迈公司签订的《靖边县阳光家园二期C11、C12、C13#商住楼主体劳务队最终结算单》是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包干单价为依据,无龙海公司的授权,故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本案不具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原审法院未采纳《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确定工程款,而依据龙海公司的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适用法律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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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条约只商定了流动单价,当事人对总价有争议的,需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35号民事裁定觉得,杨某分包五建公司下设项目部在云南省迪庆州维德二级公路革新工程K236+000-K239+000段外部分工程的施工事情。两边在《工程劳务分承包条约》以及施工过程当中,对各项工程单价有商定,但对施工总量和欠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经鉴定杨某实现工程量的造价为14202740.6元。固定定价应指工程结算的总造价,两边对工程单价的商定其实不等同于对工程总价的流动商定。一审法院依据杨某的请求对案涉工程量和工程造价举行鉴定后,杨某现请求再审又觉得该鉴定违背《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条约胶葛案件合用法令题目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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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阶段结算的一般方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将其施工过程划分为若干施工进度阶段,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测算每个阶段的预支款数额。在施工开始时,办理第一阶段的预支款,在该阶段完成后,计算其工程价款,经建设单位签证,交建设银行审查并办理阶段结算,同时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以上就是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讲解的工程款结算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深圳工程款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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