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目前该使用权证还没有被依法撤销或废止,所以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涉及违法用地问题,不能以此认定为违建。下面由深圳拆迁政策网用一个案件和大家说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
河南郑州某村的刘老汉是土生土长的本地人,1982年结婚后,在本村申请了宅基地,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建起了住房。2013年,该村涉及拆迁问题,因为刘老汉一直不能接受当地管委会提供的补偿标准,所以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因为这个村庄里的其余300多户都已经签订补偿协议,所以管委会在2015年对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几户房屋一并实施了强制拆除,当然也包括刘老汉的房子。房子被拆后,刘老汉委托律师通过诉讼方式已经确认强拆违法,可是在涉及赔偿问题时,管委会主张刘老汉的房子是没有办理规划手续,没有房产证的违法建筑,拒绝给予赔偿。
那么,刘老汉这个几十年的老房子真的是违建,不应该得到合理赔偿吗?
目前,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主要依据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常见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1)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
案例中刘老汉已经依法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目前该使用权证还没有被依法撤销或废止,所以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涉及违法用地问题,不能以此认定为违建。
那么,刘老汉的房子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房产证,是不是就等于违建了呢?
当然不是! 刘老汉的房子是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超过宅基地使用证登记范围,是他唯一的住房。 虽然没有办理有关规划手续,但该房屋建于1985年,当时的行政执法情况导致该村没有办理有关规划手续或房产证,这不是普通人个人能够克服或改变的事实,而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如因拆迁补偿,不应允许普通人独立承担不利后果。 一旦刘老汉把这套房子当作非法建造和拆除,就相当于剥夺了他的生存权。
当然不是!刘老汉的房子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的住房,没有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范围,而且是他的唯一住房。虽然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但这房子是1985年所建,当时的行政执法状况造成该村都没有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或房产证,这已经不是个别老百姓所能克服的、所能改变的事实,而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现在遇到拆迁补偿问题,就不应该让老百姓独立承担不利后果。一旦将刘老汉这唯一的住房认定为违建并拆除,那就等于剥夺了他的居住权利。
而且,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也就是说,不能将所有手续不全的房屋都认定为违建,甚至强制拆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要旨也明确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
经上所述,刘老汉的房子虽然没有相关规划手续,但是在拆迁过程中还是要综合考虑无证原因和相关历史背景,不能简单认定为违建,一刀切式的剥夺其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那么,刘老汉房屋被违法拆除,已经侵犯了他的财产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规定,刘老汉有权向管委会提出赔偿请求,管委会也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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