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父亲生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因补偿问题张先生与征收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房屋被强拆,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却不予立案,经过上诉,山东高院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征收方却辩称张先生的房屋是洪水冲塌的……今天,深圳拆迁政策网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子。
张先生父亲生前在山东省某村拥有房屋院落一处,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因公路建设需要,征收方于2016年9月26日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对张先生所在村部分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用途为公路用地。
2017年3月6日,征收方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上述房屋在修路征地范围之内。2017年5月,涉案房屋所处的公路路段建设开始施工。但因对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先生未就涉案房屋与有关单位达成搬迁补偿协议。2017年8月11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张先生不服房屋被拆,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却裁定不予立案,张先生不服,上诉至山东高院,山东高院经二审审理撤销了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张先生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涉案房屋拆除前后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权益,征收方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不料征收方辩称,其并未实施过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因道路施工过程中土方堆积在涉案房屋附近导致排水不畅,加之汛期雨水较大,致使涉案房屋被淹后倒塌。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法院认为,张先生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位于道路建设施工线之内且在修路过程中灭失的事实。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负有对被征收人予以及时、合理补偿安置的职责。在未与张先生就涉案房屋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即被拆除,在征收方未举证证明该拆除行为系由其他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的情况下,应由其承担违法拆除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深圳拆迁政策网专业律师认为,因道路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有权机关批准,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后,可以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但征地补偿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收拆迁中,被强拆的理由花样繁多,比如被认为是违建,被认为涉及到环保处罚等等,但无论什么样的理由,均要依法有据。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晓相关的拆迁‘套路’,遭强拆后,及时保存证据,依法合理维护自身的权益,用法律之矛拆穿各种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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