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强拆案件律师 这一阶段,许多朋友都在为律师提供背景信息,称他们遇到了拆迁,在对方离开后,这种行为最终是合法的?身为老百姓,他们该如何维护权益?庄伟律师根据大家的经验,可分为三种情形,其中包括:
一是一些拆迁方不择手段,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非法拆迁。
二是一些拆迁方在恶意拆迁后,假装不知道撤离。
三是一些拆迁方欺骗他人,设圈套,诱使被拆迁人“上钩”,签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然后无偿进行拆迁。
征迁工作也绞尽脑汁进行,有些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被征迁人,更好地实现征迁新生活,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考虑如何"愚弄"、"逃避"征迁,从而造成非法征迁现象,枪支易藏,难以防范。土地征用和拆迁犹如一根“火柴”,存在着直接而生动的违法拆迁行为,也有一些神秘的情况用各种手段进行强拆。现在,为了促进律师的创新,我们要推广这一“枪炮相向”,它既可以隐藏,也可以掩藏。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晚上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除紧急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中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强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性拆迁是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司法强制拆除;行政拆迁应符合"决定+执行"的模式,即在强制拆除前必须有"行政决定",这是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
第一,做行政决策。
很多拆迁人给庄律师发来短信,称他们是被强制拆迁的,这涉及到拆迁人是否有合法、合理的行政决定,如果要实施行政拆迁,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诸如“限期拆迁通知书”或“限期拆迁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
二是要实施提醒程序。
即使做出了行政决定,也很难执行。在作出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并说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时间限制;(2)履行义务的方式;(3)如果涉及支付款项,应当说明支付款项的具体数额和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提出申辩的律师,在这里强调"提醒"有申辩和辩论的权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和执行"执行决定"。
强行拆除通知并不局限于上述两个“保护层”。此外,还有一个层次的保护,即"强制执行决定"环节,也是最后通知: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及时通知后,没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对于执行的书面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并说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终于到了拆墙的阶段。
根据《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假如你再说自己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就被行政机关强拆了请注意,多数情况下强拆属于违法行为,结合行政强拆的过程,创为律师想给你提示一下,其中可能出现的文件:《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拆除决定书》,《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等等,请你在收到这些文件后,务必做好准备!
这就有了一个问题,针对合法建筑是否会出现违法强拆?当然,面对合法建筑,创为律师在实际维权过程中也看到一些征收方把“合法建筑”称为“违建”强制执行,抱着“无论如何先拆再建”的心态。因此当你无法判断遇到的强拆性质,更不知道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时,一定要找专业人士帮你判断是否有可能挽回损失。当然,如果对自己的拆迁补偿不满意,一定要尽早维权,以便在收到类似于限期拆除的通知时能及时辨别真伪,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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