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以当前(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阶段实施的,以当前(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下面和深圳厂房拆迁律师一起了解相关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确定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时间点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第一,考虑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范围和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参考《房地产企业抵押估价方法指导教师意见》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估价工作报告数据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如果在征收管理决定公司公告信息之后,房地产行业市场经济价格波动影响较大,或者出具评估分析报告后一年内未作出补偿安置,此时不宜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一种补偿的评估时点。
第二,考虑企业延迟进行补偿制度是否存在被征收人的原因。
被征收人因各种原因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导致征收补偿程序延误,被征收人拒绝进行入户调查,导致补偿决定延误,被征收人要求继续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导致补偿决定延误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另行确定补偿评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可作为补偿评估的时间点。
第三,我们应该考虑延迟补偿是否有政府原因。
如果延迟补偿主要归责于市、县级人民对于政府可以与其职能管理部门通过自身发展原因的,同时我国房地产企业市场经济价格发生变化剧烈波动,按照超过“一年有效期”的评估工作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社会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我们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第四,考虑房屋征收范围是否过大,是否难以在一年内完成。
如果企业征收房屋使用范围过大,难以在一年内我国实施完毕,存在不同分期实施征收方式决定情形等因素,此时不宜再坚持中国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司公告之日”为确定经济补偿的评估时点。
征收的本质是弥补因行政机关的房屋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的合理损失。无论是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还是更晚的时间点作为评估时间点,在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上都是公平的,从而避免了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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