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意给予被征用人合法合理的补偿,如果被征用人不愿妥协签字,可能会遇到非法拆迁,许多被征用人往往因房屋拆迁而恐慌,害怕一分钱的补偿,往往被迫签署拆迁协议,但等到平静下来,发现补偿项目缺失,拆迁户面临这种情况,也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程序保护权利?深圳拆迁律师为您带来下面案例。
案情简介
宋是安徽省苏州市萧县X村的村民。他在村里有一栋合法的宅基地房屋,依法用于居住。宋建了一个1000多平方米的仓储厂,用于储存蔬菜、水果和立面销售。2019年3月,宋的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然而,由于对补偿标准不满意,宋没有与拆迁部门(县政府)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7月,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宋的房屋,宋在压力下与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从那时起,宋发现该协议没有停产损失,拆迁部门没有赔偿其停产损失。宋拒绝接受,并委托兰秦律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拆迁部门非法拆迁,但宋已与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协议没有规定生产损失,宋仓储厂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根据补偿方案不应享受停产补偿,只判决确认拆迁部门非法拆迁,我们不接受,依法上诉。
案件分析
本案中宋,宋签署的协议本质上不是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拆迁部门通过强制拆迁给宋施加的压力造成的,即先强制拆迁,然后强制签字,这与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相去甚远。更重要的是,当地拆迁补偿计划明确规定,商品房是生产损失补偿,但涉及补偿协议没有项目,鉴于强制拆迁已成为既定事实,协议没有规定生产损失,拆迁部门一直赔偿宋生产补偿,因此,拆迁部门应对宋厂房强制拆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宋的仓储厂已经建成和使用多年,并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多年来也依法纳税。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仓储厂确实用于经营。根据当地补偿安置文件,商品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每月20~50元,从强制拆迁之日起至宋起诉之日已近一年。因此,对于1000平方米的仓储厂,拆迁部门应依法赔偿宋停产停业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
1.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拆迁部门强拆违法行为;
2.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驳回宋某其他赔偿请求,拆迁部门赔偿宋某停产停业损失5万元;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拆迁部门承担。
律师分析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上是同样的方式,一般来说,如果拆迁部门和被征用人已经签署了补偿协议,那么协议约定的项目,补偿不会重复补偿,但如果强制拆迁导致损失扩大,那么补偿协议中未约定的部分,拆迁部门也应当依法赔偿被征用人。
具体来说,在本案中,根据当地拆迁补偿计划,拆迁部门应对宋仓储厂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拆迁部门不仅没有依法履行补偿职责,甚至直接拆除了宋仓储厂,补偿项目未在后续协议中实施,这是非法的。在蓝秦律师的代理下,宋终于通过强制拆迁补偿的法律程序获得了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营多年的厂房被强制拆除怎么办?深圳拆迁律师事务所来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