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不明身份的人”强拆,报警了公安立刑事案,却久立未结,去法院起诉,法院说你这已经立了刑事案了我们管不了。这种遭遇,让被拆迁人心痛。日前,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裁定书给有类似遭遇的人带来曙光。下面和深圳拆迁律师一起来了解。
最高法院认为,这种案件,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无须等待侦查终结即应审理。在公安机关迟迟未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否则被拆迁人将会因为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而无法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被强迁,一直申诉到最高法院获支持
沈先生家的房子位于湖北某县某村,在征收红线范围内。2017年3月8日,沈先生报警称厨房被人拆除。经公安部门调查确认,当日下午,当地镇政府拆迁专班通知施工人员对沈家附近已被征收的土地表面附着物进行清理,施工人员驾驶钩机清理时,将沈家厨房西南角墙体损坏。
2017年7月29日,沈先生再次报警称,其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拆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针对3月8日厨房被拆一事,沈先生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查处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局违法,但法院以房屋被损毁系他人过失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沈先生又以7月29日房屋被毁一事公安机关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局违法,并责令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法院以公安局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
沈先生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诉。经过审理,最高法院撤销了湖北高院裁定和地方中院裁定,指令地方中院审理案件。
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诉权
深圳拆迁律师认为,这份判决书值得拆迁律师以及广大被拆迁人认真研读。在判决书中,最高法院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有两个: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但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本案应如何处理。
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此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制作、送达书面法律文书的,因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当事人想要获得行政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比较困难。
对此,最高法院认为,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的起诉条件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明标准,只要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具有很大可能性,就应认定起诉有事实根据,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具体到本案中,沈先生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县政府是房屋征收主体,镇政府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政府也承认,拆迁过程中,其组成专班与沈先生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果后,向县政府书面建议强制拆除。后房屋于2017年7月29日被拆毁。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县原国土资源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在沈先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愿交出房屋的情况下,具有强制拆除位于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的动因。
其次,镇政府曾向县政府建议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再次,公安部门曾调查确认,镇政府拆迁专班通知施工人员对沈家附近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时,施工人员将案涉房屋厨房墙体损坏。
由此可以确定,县政府、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明显具有很大可能性。除非县政府、镇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责任主体自行决定拆除的,否则就应推定是县政府或镇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因此,沈先生的起诉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定条件。至于最终是县政府还是镇政府亦或是两者共同承担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责任,则需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进一步审查确定。
律师:最高法院裁定文书很有参考价值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如前所述,沈先生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案无须等待侦查终结即应继续审理。另,即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公安机关侦查结论为依据,也应参照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又以缺乏事实根据、起诉条件不成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且一审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是2018年7月19日,此时距离房屋被拆除已近1年,距离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已近8个月。
在公安机关迟迟未作出侦查结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及时征询公安机关的意见。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否则沈先生将会因为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而无法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深圳拆迁律师表示,这份行政裁定书,整体上思路非常清晰,说理充分细密,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审判专业性和保护被拆迁人的态度。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下面各级法院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遇到类似情况的被拆迁人,可以参考这份裁定书确定自己的法律维权规划,也可咨询拆迁律师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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