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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解答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哪个优先纠纷的相关案例

时间:2022-09-21 16:13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律师,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哪个优先

  诉人黄甲、被上诉人黄乙、被上诉人戴3、黄甲、戴1继承纠纷过程中,于2014年6月5日在XX省XX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法院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调解书》第931号。 随后,黄二先生向XX省XX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投诉不参与调解,调解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年)湘1002人民监督9号民事裁定。 裁定由法院组成的单独合议庭再审本案。 2018年4月10日,XX省XX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1002民传1号》民事判决,黄甲、黄乙不予受理,并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并举行听证会。 被上诉人黄甲号、被上诉人黄乙号、被上诉人戴1号、被上诉人谭淑琪、被上诉人黄丙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现已结束。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哪个优先纠纷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解答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哪个优先纠纷的相关案例

  一、相关案例

  黄某上诉请求:撤销二审、四审一审判决、再审黄某甲项以案件相关房屋权利的三分之一继承;诉讼费用由戴某、黄某3项承担。 事实与理由:戴某、黄某3人从未提出过反诉,按照不忽视的原则,一审法院不能直接将争议财产及其他财产裁定给戴某。 即使他不是被收养的儿子他也有权按照遗嘱继承因为遗嘱决定他的继承权。 黄某甲人具有收养子女的资格,户籍资料和遗嘱都表明黄某甲人是死者黄香源的儿子,黄某甲人提交了居委会和邻居的证明。 可以证明,黄光裕已经尽了支持黄香源的义务一年多了,一审法院不能仅仅因为墓碑上没有黄光裕的名字就否认黄光裕一号的养子身份,因为在墓碑立的时候,戴某没有通知黄光裕一号。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维护协议取代了遗嘱,由于遗产维护协议没有实际履行,遗嘱和遗产维护协议均无效,该判决实际上是非法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遗嘱和遗产保全协议有效。 《遗嘱与遗产支持协议》一再强调,戴某未履行对黄香源义务,亲自威胁他,依法剥夺他的继承权。黄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依法确认继承人黄翔自2011年7月21日起“遗嘱”合法有效;判决戴某立即将其遗产,即XX市文化路112号北湖区公安局家庭区3栋2单元104室及杂房(契据成交价格为32,503.8元)交还黄某甲乙丙遗产(房产)的三分之一依法由黄牟一人继承和拥有。 死者黄香源一次性抚恤99970元,丧葬费5000元,共计104970元。 全部属于黄某甲项继承和所有权;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戴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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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黄湘源生前是XX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干警,妻子周秀兰生前系XX卷烟厂职工。黄湘源于1999年12月9日(婚姻存续期间)与XX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以32,503元购买位于XX市北湖区房屋(附杂房一间),并缴纳了契税,取得《XX市土地房屋契证》;于2001年4月10日取得房产证(产权证号: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号),房屋登记在黄湘源名下,房屋坐落变更为文化路112号6栋104号,面积103㎡。黄湘源与周秀兰生前未生育子女,二人于1970年8月收养戴某为养子,未办理收养手续,但收养后一直共同生活;又于1986年5月1日将黄某甲的户口迁至黄湘源名下,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登记为黄湘源之子。戴某与谭淑琪于1986年4月30日育下一儿,取名黄某3;黄某甲与李冬梅于1988年3月19日育下一女,取名黄某乙。根据单位开具的证明,周秀兰于2001年12月去世,并非黄某甲所称的1992年去世,也非原审查明的2002年12月去世。黄湘源于2013年8月29日因病去世并进行了火葬,单位根据政策于2013年9月3日核准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99,970元、安葬费5000元。周秀兰去世后于2002年1月立碑,黄湘源去世后于2013年9月2日立碑,碑文显示:儿戴某(黄运泉)、媳谭淑琪、孙黄某3。2013年10月23日,黄某甲以继承纠纷起诉至XX省XX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遗嘱》(载明:“代运泉来郴时改为姓周,跟周秀兰姓周,后来代运泉说,跟周欠实,后通过其弟代汉泉到派出所改为姓代,所以其房屋没有得遗产的权利;黄某甲是周秀兰请周兴明告为其黄湘源之子,从农村迁移XX落户并找到了工作-XX烟厂;黄某3是我表态姓黄,他有继承房屋的权利;黄某乙是黄某甲的女有继承房屋的权利;房屋作三股开;至于钱的问题,因我现病,天天要吃药,再者承下的少量的钱,我要留存作处理后事。黄湘源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李林春”,拟证明黄湘源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书面遗嘱方式,确定诉争房产由黄某甲、黄某乙、黄某3三人继承;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黄某甲、黄某乙、黄某3的身份关系;房产证、房屋契证,拟证明诉争房产的情况;《遗嘱待遇核准表》,拟证明抚恤金和安葬费发放金额;桐梓坪村组(村组并未盖章)出具的证明和万花冲社区居委会证明,拟证明黄某甲尽到赡养、照顾义务。

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解答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哪个优先纠纷的相关案例

  本院二审时期,两边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构造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互换和质证。对黄某甲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以下:黄某甲提交了黄湘源的病历、医疗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拟证实黄某甲对黄湘源尽了养活丧葬责任,戴某、黄某3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一审讯断亦已认定黄某甲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对黄湘源进行了赐顾帮衬和赞助,故本院对该部分究竟亦予以确认。对戴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以下:武汉市第十七中学的证实以及XX卷烟厂人力资源部的证实,因无制造证实资料的职员署名或盖印,不予采信;戴某老婆的告退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戴某多名同学共同签名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予采信。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究竟予以确认。以上就是深圳遗产律师为您讲解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哪个优先纠纷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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