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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遗产如何继承?深圳遗产律师带您解读相关案件

时间:2022-09-19 09:51 点击: 关键词:深圳遗产律师,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案例

  原审法院认定死者为XX市XX区南新二村村民,于2000年2月11日死亡。 梁宽是庞坤的第二任妻子。 庞和他的第一任妻子林于 × × 年结婚,并于 × × × 年生下女儿庞毅。 1934年林死后,梁宽和庞坤于1937年按照当地习俗结婚。 婚后没有孩子。庞依和冯宝是夫妻。他们死前有七个孩子。据双方表示,庞的父亲是庞的哥哥,即庞梁宽的侄子。梁宽是XX市XX区XX街海口村的村民。他拥有海口股份经济联合社(下称海口经济联合社)的4股股份和海口海三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海三经济社)的4股股份。2013年1月15日,梁况持有的海口4股股份通过梁况股份以庞玉佳名义变更登记。 2013年1月8日,梁匡持有的海山经济学会4股股份以庞玉佳名义变更登记。 庞收到的《股权证书》,证书上注明:梁匡继承。接下来就由深圳遗产律师讲解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遗产如何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遗产如何继承?深圳遗产律师带您解读相关案件

  一、相关案例

  诉讼中,原审人民法院向海口经联社发出《调查数据取证函》,了解被继承人梁宽的股份公司变更信息登记管理以及企业每年分红的公示工作情况,海口村民委员会《调查研究取证复函》如下:梁宽享有的股份是在2013年度变更的,由于梁宽的股份每年都由庞某甲签收的,所以我村在办理继承时没有及时通知冯某甲等七人,股份变更有在村里学生进行系统公告;我村发放股份分红方面都有一个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全部实现股东名单、股数、金额,对外投资公告会在社会各个生产队公告栏处张贴。进一步查明,冯某住在XX市XX区第二围墙凤儿巷15号,与海口村第六大队结婚。2015年12月11日,冯某佳等7人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判令梁宽在海口经济协会、海三经济社的股份归冯某佳等7人所有;请求二、判令庞某甲返还冯某甲等七人共计163112元及海口市经济学会、海三市经济学会收取的名下的分红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庞某甲实际清偿为止);请求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庞某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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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1、原审法院可以认为,本案系法定要求继承关系纠纷。被继承人梁宽于2000年2月死亡,其遗留的海口经联社发展以及海三经济生产合作社通过股份,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企业财产,可由继承人予以我们继承。本案双方劳动争议的最大社会问题主要在于,冯某甲等七人提起本案诉讼的时效时间是否已过。《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学生或者公司应当能够知道其权利被侵犯行为之日起就是计算。但是,自继承中国开始出现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环境诉讼。”本案设计根据不同查明的事实,梁宽持有海口联合社模式以及海三合作社技术股份各四股,在梁宽死亡后,于2013年1月已经成为实际工程变更信息登记至被告庞某甲名下,而梁宽所享有一定股份的分红,从2000年开始学习之后就实际由庞某甲收取。冯某甲等七人对于庞某甲多年来收取梁宽股份的分红款这一事实是比较清楚的,而庞某甲在2013年1月办理保险股份的继承变更登记时,海口村对外工作进行了系统公告,且根据研究农村的股份分红资金管理会计制度,每年均有不少于一次的分红,该分红是公开并对外直接公布的,海口村委员的《调查数据取证复函》对这一点也是事实亦予以进一步明确,即海口村每年分红会在实现各个生产队的公告栏处张贴公告,公告服务内容分析包括产品全部中小股东名单、股东、金额等。冯某庚实际影响居住文化生活××××村,在每年分红情况都会在生产队的公告栏进行审计公告的情况下,冯某庚对被继承人梁宽的股份数量已经发生变更登记至庞某甲名下并由庞某甲实际需求领取分红款这一历史事实之间不可能完全不知情,冯某甲等七人系兄弟姐妹,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认定冯某甲等七人对梁宽的股份目前已经完成过户变更登记至庞某甲名下这一事实是教师应当如何知道的,但是冯某甲等七人在2013年1月庞某甲股份变更登记的两年未提出过异议,故冯某甲等七人在他们知道其权利能力受到严重侵害时起两年内未主张教育权利,依据前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其已丧失了胜诉权,且不可能存在主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由于冯某甲等七人的起诉阶段已经不能超过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对其的诉讼程序请求,原审法院一般不予提供支持。综上,依照《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优秀人民为了共和国成立民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冯某甲等七人的全部采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781元,由冯某甲等七人负担。

  2、被上诉人庞某佳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从一审冯某佳等7人的上诉及庭审意见可以看出,本案纠纷应属于继承权纠纷。2.事实和书面证据均可证明,对冯某佳等7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3.冯某佳等7人的主张不成立,因庞某佳生前照顾被继承人,庞某佳对的出生和死亡负有责任。庞某义是继子女,拥有继承权的前提是赡养。冯某佳等7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遗产如何继承?深圳遗产律师带您解读相关案件

  二审诉讼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2016年8月9日,我院对海口村委会成员陈少伟进行调查时,陈少伟称海口市经济联社和海三经济社的股份分红均以转账方式发放,一般在次年春节前(1月左右)发放。分红方案是在经济协会和股票协会的公告栏里公布每股的数额,具体每家有多少人分红就不公布了。海口经贸会只是提供一个办理股权继承变更的平台。至于法律上谁真正有继承权,海口经贸会不管,当事人自己走法律途径解决;庞某佳、庞明根到联社办理梁宽股权继承变更事宜时,庞某佳称没有其他继承人,为庞某佳办理,未进行公告;“股票股利声明”上的签名表明这笔钱已经收到。后来签名已经取消确认。彭日成死后于2008年3月12日火化。根据双方的陈述,梁宽死前(最后一次入院前)独自生活,能够照顾自己。以上就是深圳遗产律师讲解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遗产如何继承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遗产律师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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