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文深圳法律咨询网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程序性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程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它是一种“关于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其主要特点包括:
(1)程序性行政行为是一种关于程序的行政行为,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如违反程序规定、违反听证规定等。
(2)程序性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对其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如剥夺其财产、损害其人身权等。
(3)程序性行政行为通常是一种前置行为,即对实体性行政行为的前期准备、审查、审批等过程的决策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改变或确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依照该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程序性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应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
(2)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且当事人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
(3)当事人已经提起行政申诉或其他救济程序,但未得到满意的结果;
(4)当事人已经在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已过了行政复议期限;
(5)程序性行政行为已经形成定性决定,且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
三、相关案例分析
1.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与徐某某案
徐某某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被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徐某某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性问题,向龙华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未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徐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赔偿因行政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所提出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得到满意结果。同时,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已经形成定性决定,对徐某某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徐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最终判决撤销了龙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与王某某案
王某某因违反交通规定,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被要求进行罚款和停驶处理。王某某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性问题,向南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未得到满意的结果。随后,王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赔偿因行政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所提出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已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最终判决撤销了南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与张某某案
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被要求支付罚款和进行停业整顿。张某某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性问题,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但未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张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赔偿因行政处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所提出的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得到满意结果。但是,由于该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非法经营问题,需要具体的实体性行政行为予以处理,因此,张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予受理。
四、结论
总体而言,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往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深圳法律咨询网提醒大家,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需要通过具体的实体性行政行为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可能并不是最优解。因此,在行使行政诉讼权利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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