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仅不符合传统伦理观念,而且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是违法的行为。深圳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一、选取或创设姓氏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有选取或者变更姓氏的权利。但是,不得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公序良俗。”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应当得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的姓氏,由双方协议确定;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无法履行的,男方姓氏为婚姻姓氏。”
其他法律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法》等法律也对选取或创设姓氏作出了规定。
二、案例分析
近年来,一些公民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的情况不断增多,这些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例如,深圳市一位女士名叫“秦雪儿”,她在出生后被取名为“秦雪儿”,但她对这个名字不满意,认为“秦”字太过于平凡,不符合自己的身份地位。因此,她在2009年选择了一个更高贵、更有含义的姓氏“潘”,并开始使用“潘雪儿”这个名字。这一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律界的讨论。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而不是仅凭个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姓名,由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择定。父母或者法定代理人择定的姓名应当符合中华民族的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公民在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当遵守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在深圳市,也曾经发生过一起公民创设姓氏的案件。2013年,深圳市民周某某与另一方结婚后,两人一直无法决定孩子的姓氏。周某某自称反感父姓,便申请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周某”,并希望孩子的姓氏也为“周某”。然而,深圳市民政局认为该申请违反了法律法规,拒绝了周某某的申请。
对于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的问题,法律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一些律师认为,公民应该有权自主选取或创设姓氏,法律应该尊重个人的自主权。但是,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公民在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该有所限制。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公民的选取或创设姓氏应该遵循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同时也要符合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分析有关法律条款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
三、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选择或者创设姓氏的自由。除父姓、母姓之外,选择或者创设姓氏的,应当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协议选择丈夫或者妻子的姓氏。当事人不得因为对方不同意改姓而加害、威胁对方。”
3.《深圳市户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生儿或者成年人因婚姻、认养等原因要求变更姓氏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
四、深圳市相关规定
深圳市并没有针对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的特别规定,但在户籍管理方面有相关的规定。据深圳市公安局网站显示,《深圳市户籍管理条例》规定:新生儿或成年人因婚姻、认养等原因要求变更姓氏的,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
五、案例分析
深圳市民周某某在2013年申请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周某”,并希望孩子的姓氏也为“周某”,但被深圳市民政局拒绝。
对于此案,有律师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认为,选取或创设姓氏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应该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周某某选择自己的新姓也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她的申请应该得到批准。
然而,另外一些律师则认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因此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民族的习惯。由于周某
总而言之,深圳法律咨询网提醒大家,公民在选取或创设姓氏时应该认真思考,遵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同时也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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