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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赃款投案自首能否减轻处罚?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时间:2023-10-18 15:09 点击: 关键词:深圳律师事务所,投案自首

  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是刑法中的一种法定从轻情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人的刑罚。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如何合理运用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携带赃款投案自首能否减轻处罚?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一、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的法理依据

  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还赃款或违法所得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和自我救赎意识,从而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

  在刑法中,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的法理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看出,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是一种自首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从轻处罚情节。在特别巨大受贿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携带赃款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该得到法律的一定从轻处罚。

  二、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案件中的适用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受贿案件。这种案件涉及到的赃款数额非常巨大,对社会影响也非常恶劣。在处理这种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采取合理的处罚方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携带赃款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该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携带赃款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该得到法律的一定从轻处罚。

  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携带赃款投案自首,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例如,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的赃款数额、所涉及的受贿情况、悔罪态度等因素都应该予以考虑。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较好,交代的赃款数额较大,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政策导向的考虑在处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时,也应该考虑到政策导向的因素。例如,当前反腐倡廉风气浓厚,对于涉嫌受贿的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从严处理。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携带赃款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其有自我救赎的意愿,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考虑。

  三、深圳的相关案例

  深圳作为全国经济特区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同时也面临着反腐败的挑战。在深圳的相关案例中,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在处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也得到了应有的重视。

  例如,2017年,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该案中,被告人龙某某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是,由于他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因此在判决时得到了从轻处罚的情节。

  另外,2019年,深圳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该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是深圳市某医院的职工,因收受患者家属贿赂并滥用职权,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林某某表示愿意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因此在判决时得到了较轻的处罚。

  这些案例说明,在处理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时,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同时也说明,法律并非只有严惩,对于有悔改意愿的犯罪嫌疑人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四、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携带赃款投案自首能否减轻处罚?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情节显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携带赃款投案自首能否减轻处罚?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

  五、结论

  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中,携带赃款投案自首情节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同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包括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的赃款数额、所涉及的受贿情况、悔罪态度等因素。在处理受贿案件时,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并考虑到政策导向的因素,以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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