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一次挪用大量公款,用于两次以上活动,每次活动中使用的公款数额不符合立案标准,是否构成侵占罪? 例如,A一次挪用公款2万元,其中9000元用于购买股票,8000元用于购买家具,3000元用于赌博。 从总量上看,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从三个目的上看,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 原因是:从挪用公款的危害性来看,侵占公款罪的主要危害是单位对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单位财产权的损害。 这主要取决于侵占罪的数额和时间长短。 财产权利的损害与财产权利的用途相同。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构成犯罪。 如果被用于非法活动和为购买日用品牟利的目的,并不被认为是犯罪,仅仅因为分别地,各种用途不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这相当于“小事一桩”。 这导致了侵占罪的纵容,不利于惩治和预防侵占罪。接下来就由深圳职务犯罪律师为您讲解挪用公款两种以上的立案追诉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立案追诉标准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便可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进行立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数额为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追诉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二、量刑标准
1、根据上述《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可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即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满足上述条件,又有情节严重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多次挪用公款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和营利组织活动内容以外的活动,累计数额较大,应以累计数额认定,但挪用的时间应按各次挪用的时间成本计算。具体问题分析研究这类案件,可能导致出现具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应分别处理:行为人进行挪用公款多次,每次挪用都超过3个月,案发前全部学生没有及时归还,数额存在较大,对其应按国家累计挪用的数额作为定罪处罚。行为人进行挪用公款多次,累计投资数额存在较大,但在案发时各次挪用公司均未出现超过3个月,依法对其不应作为定罪处罚。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累计数额相对较大,但在事件发生时,一些被挪用的数额尚未超过三个月,或一些被挪用的数额在事件发生前已退还,应根据事件发生时超过三个月但尚未退还的数额予以处理。挪用不超过三个月的款项和在事件发生之前退还的款项只被适当地视为本案的情况之一。
上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认为,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关于“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可以根据犯罪人主要使用公款的情况,即公款主要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适用该规定; 主要用于上述两种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的,适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退还”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为不同目的而将多项罪行合并处罚。以上就是深圳职务犯罪律师为您讲解挪用公款两种以上的立案追诉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深圳职务犯罪律师排名网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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