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能依法在一审、二审期限内查处、审查、起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审查传唤、拘留的时间,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讯问场所。如有违反,提请办案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纠正。深圳律师事务所接下来就为您讲讲相关的情况。
对司法鉴定、侦查实验、技术要求侦查工作措施的程序、条件可以进行分析审查。审查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程序和条件。提出提款申请复议。对侦查工作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的行为问题提出控告并要求对因刑讯逼供而收集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排除。
案件调查结束前,调查机关拒绝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未在公安局调查结束后将案件移交给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应公开、不公开或相反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普通用户程序设计或者相反的案件。本应审理但未审理的案件。自诉案件有错就变成公诉案件。
如上所述,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程序将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执行之日起”,但实质上,实体辩护的时间仍然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现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档案,复印证据材料,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指控事实,行使侦查权或者要求补充证据材料权。
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盘问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盘问证据,对指控的罪名、事实和证据进行询问,全面公布辩护意见,将实体辩护推向高潮。可以说,审判阶段的辩护是实质性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实体防御的路径和方法在哪里,换句话说,如何防御?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经历和体会。
认真阅读起诉书或起诉书,铭记指控、事实和适用法律。通过阅读,我们可以发现这两本书是否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资格、办案程序、事实描述和犯罪证明。
全面、细致地阅读文件和资料,并认真准备阅读文件的记录。标记是对证据和事实的书面审查,通过它可以发现证据的缺陷和事实的漏洞。试卷要注意方法,不要把所有的案例材料都看完后复印。本案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可以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听取他们对“两书”的意见,先忽略这部分材料,确认事实,重点阅读有异议的材料。
对于无可争议的事实,重点关注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据链是否形成。阅读记录的制作主要反映证据瑕疵和事实瑕疵的内容,为辩护观点的形成和辩护陈述的制作做好准备。摘要应当注明证据材料的时间(包括讯问次数)、页码和数量,以便在提出证据时通知公诉和审判。
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应制作必要的表格集中对比,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答辩意见提供数据和材料。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是核实指控事实和证据的第一步,对辩护观点的形成至关重要。不仅如此,辩护观点形成后,辩护律师征求被告人的意见也是履行职责的重要一环。当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的意见有分歧时,辩护律师应当对被告人进行说服。如果他说服不了,最好达成“你为自己辩,作者为作者辩”的共识。如果他不能,就应该尽早终止委托,避免在法庭上终止的尴尬局面。
必要的调查。辩护律师可以行使进行调查权应慎重。这是我们因为,刑事法律诉讼辩方不负历史证明社会责任;辩护律师的调查数据取证工作没有一个强制力作保障;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辩护律师的头上,随时有被击伤的可能。
深圳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必要的调查是指:卷中没有但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发展影响的证人证言或其他相关证据使用材料;同一证人在卷中证言不一,不能及时排除一些合理怀疑;从其他信息渠道获知证人遭受刑讯逼供而做的证言。第一种情形就是没有企业风险,第二种情形发生风险变化不大,第三种情形存在风险管理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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