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务律师今天来给大家上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主题是“以房抵债的那些事儿”。别看这个话题听起来严肃,其实里面的门道可多了,稍不留神,你可能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甲开发公司欠了乙建筑公司1000万元的工程款,然后他们签订了一个《以房抵债协议》,约定用A房产来抵债。结果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没能把A房产过户给乙建筑公司,这时候乙建筑公司能不能要求甲开发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工程款呢?
答案是,如果甲开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了原债权债务,那么乙建筑公司是可以要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的。为什么呢?因为《以房抵债协议》只是债务清偿的一种方式,是双方对于如何还债的安排。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
但是,这里有个关键点,那就是《以房抵债协议》可能是“债务更新”,也可能是“新债清偿”。如果是“债务更新”,那么旧债务就彻底消灭了,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也随之消灭,这对债权人非常不利。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那么《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应该是“新债清偿”。
在新债清偿的情况下,旧债务在新债务履行之前不会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是并存的。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导致《以房抵债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总之,以房抵债虽然听起来简单,但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如果你遇到了需要以房抵债的情况,记得找深圳债务律师咨询哦,我们会帮你搞定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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