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拘留律师,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刑讯逼供是指犯罪记录,刑讯逼供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刑讯逼供不能留案底,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但如果确实构成犯罪,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就会有案底。
羁押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程序?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予以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进行刑事拘留时,遵循若干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首先要审查拘留对象是否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是否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的发生。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是否拘留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理由和拘留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由于妨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得到检察长批准后,将原因写成附卷;不能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成附卷。有碍侦查,一般是指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犯罪同伙尚待查证,但尚未采取相应措施等。所谓不通知,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交通中断,或被拘留者不说真名、住址等。对被拘留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不应当拘留的,应当及时报请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释放,并作出撤消强制措施决定。对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需逮捕的,依法办理逮捕手续。
四、改变和解除拘留。改变或解除拘留的条件有:(1)被拘留者超过法定期限仍需继续侦查的,可以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变更时必须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尚不充分”或者“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释放或者变更拘留措施,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在审查中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并经检察长批准,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在审查中认为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与此同时,侦查机关应当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检察机关。
扩展资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几个程序: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深圳刑事律师讲述男子看房时强行与女中介发生性关系 | 深圳离婚律师分析离婚后发现前夫出轨女方要求精神赔偿 |
深圳法律法规对大律师和刑事辩护律师的从业范畴作了确立区分 | |